简介:甲、乙、丙3人合伙开了个商店,由主管部门A服务公司帮助领了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及地理位置不佳,导致亏损,欠B单位3万元。后甲决定退出合伙,乙、丙也同意,B向他们3人要款,商店无余资,甲与B商议由甲先偿还2万元,B以后不得再向甲要款,乙、丙也同意。甲退伙后,乙、丙两人经营,仍亏损,遂歇业,尚欠B单位1万元难以偿还。B于是告到法院,要甲、乙、丙3人及A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欠款1万元以及适当的利息。针对此案,双方的代理人争执的焦点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一、甲与B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换句话说,甲是否应列为被告?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不应列为被告,理由是:①甲在退出合伙时。得到乙、丙两人的同意,且在财产及
简介:1991年初,徐某购得万山牌面包车一辆,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照,从事客运经营。一年后,徐某将该车辆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因车辆故障严重,需经常维修,又将该车转让给杨某。在两次转让过程中,均钱物两讫,但都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3月,杨某聘请季晓东驾驶该车辆。同月31日21时许,季晓东驾车从通州市二爻乡返回唐洪乡造中,车辆灯光发生故障,全部熄灭。季晓东没有停车修理,侥幸尾随前方车辆继续行驶,当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掘公路唐洪乡银杏村路段时,在与对方向车辆交会后,因无灯光看不请前方情况,突然发现前方一团黑影便采取紧急刹车,又因制动欠灵,车辆前部撞击同方向骑三轮车的张云
简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己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上、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查清被告人的年龄特别是被告人的临界年龄即被告人是否已满14岁或者是否已满16岁抑或是否已满18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应8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一所以,么、须慎重对待,全面、客观、准确查清被告人的临界年龄,下面,笔者就如何凋查、收集有关被告人
简介:原告俞某于2000年9月18日购买一部摩托罗拉V8088手机,同年10月,手机不慎掉入厕所。俞某即到被告某维修中心检修。被告经初步检查,即告知俞某手机已进水腐蚀,不能维修,只能更换主板,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以2000元价格达成更换手机主板的协议。2001年4月,俞某使用手机时发现按键失灵,即到维修中心检修,方知其更换的手机主板为旧板。为此,原告、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更换新板,被告以旧充新,系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为更换修复板,不是新板,同时举证其手机新板成都内部报价为22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介:编辑同志:今年3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于当日将刑事判决书送达胡某,同时送达了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但看守所没有将其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没有提到被判缓刑的被告人是否应立即释放的问题。请问:一审法院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应在何时释放被告人?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张建初张建初同志:缓刑判决是一种有罪判决,表明被告人已构成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应受到刑罚处罚,只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其刑罚。缓刑期间,罪犯须在其居住地接受考察。考察过程中,罪犯要受到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即要按照缓刑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缓刑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则要被撤销缓刑,在监管场所执行原判刑罚。至于在押的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宣告缓刑的应何时释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作了具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