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支配能力大大降低,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渐趋严峻.如何更好地运用层出不穷的新技术,使得科技发展和个人数据保护在法律层面上寻得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点成为中国法律亟待解决的课题.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作为德国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历经40多年的发展,时至今日仍然能够较好地适应德国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在德国个人数据保护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联邦数据保护法》中确定的诸多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至今仍在为各国立法所沿用.中德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本文主要介绍分析了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发展沿革及主要内容,以图为中国相关方面立法提供域外经验.
简介: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