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30件荣誉权纠纷案件可以类型化为荣誉获得纠纷、荣誉维持纠纷、荣誉归属纠纷、事迹、身份纠纷、荣誉冒用纠纷、荣誉标志物纠纷、荣誉待遇纠纷等。法院认可的荣誉仅仅表现为"荣誉称号"的评价,而"荣誉感"不同于荣誉。荣誉的获得、维持和归属,应当由荣誉授予者根据荣誉产生的基础关系作不同处理,"获得荣誉"不应当成为一种人格利益。荣誉标志物纠纷实质为物权纠纷。与荣誉有关的物质利益因基础关系而异,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荣誉物质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的荣誉权纠纷是多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合体。由于荣誉这种"评价性利益"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在将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关于荣誉权的规定。
简介:<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二、序言改为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三、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