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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司法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热切关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围绕建设美丽天津的目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办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年来,依法办理污染环境案件25件45人。其中,办理高检院挂牌督办的王某某、朱某某污染环境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 标签: 生态环境保护 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环境保护制度 “五位一体” 环境资源犯罪
  • 简介:检察机关在当前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不仅侦查监督、公诉及刑事审判监督等业务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此,在当前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拓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环境检察工作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中关键一环的现实背景下,

  • 标签: 生态环境保护 机制创新 检察监督 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 刑事审判监督
  • 简介: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黑龙江省金融生态法律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还未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加以解决,将金融与法律相结合,树立“法律至上、依法运作”的观念并指导实践,是当前推进金融法制化的关键所在。

  • 标签: 金融生态 黑龙江 法制
  • 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轫于美国,其间,《清洁水资源法》《超级基金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颁布保障了这一制度的相关构建工作稳步推进,并于上世纪末臻于完美。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开展,囿于我国的环境治理模式、政府环境责任的分配而应体现出不同的形态。通过厘清法律概念、强调立法先行、明晰政府责任、创新制度规则等方式,可以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标签: 生态修复 环境修复 政府环境责任
  • 简介:当下,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渠道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公法上行政处罚等措施无法直接救济生态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这一私法救济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经由“加害行为-生态破坏”最终损害了他人的生态利益。构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从请求主体、义务主体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着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判定要均衡考虑生态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应当以行为违法作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别规定,这不仅由它们各自的特点所决定,而且也凸显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之重要地位。

  • 标签: 生态损害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 简介:拍摄影视作品破坏自然保护生态环境是由自然保护保护管理资金紧张、对自然保护区的利用缺乏相应的监督造成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对影视生态破坏问题做出合理的规制。建立以环境影响评价为前提的自然保护区社会性收费制度,辅以私人主体作为第三方力量的监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

  • 标签: 影视生态破坏 自然保护区 环境影响评价
  • 简介:造成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形势不断恶化的各种因素中,有关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实现西部大开发宏伟战略目标、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 标签: 西部生态环境问题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 制度创新
  • 简介:云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方立法的不足也是原因之一。我省现有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价值理念、立法体系、环境政策和执行机制几个方面。

  • 标签: 生态环境 地方立法 法律制度
  • 简介:要实现环境刑法基本理念的突破,亟需回归环境刑法应然的生态本位。一方面要主张环境刑法应以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存在和发展为目的,这有利于实现环境生态的安全、公正、和谐等价值;另一方面要批判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这有利于发挥环境刑法的生态保护作用。

  • 标签: 环境刑法 生态本位 行政从属性 生态保护
  • 简介: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主要有行政处理与损害赔偿两种。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通过对民法理论进行适当扩张化解释,通过损害赔偿模式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是可行的。从国家所有权社会化的限度、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的特性角度衡量,行政处理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以私法为根基,同时注重发挥公法的作用,做好“公”与“私”的衔接。

  • 标签: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处理 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所有权
  • 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保护法益、协商限制都表明了其应当是公法性质的制度。但是,在司法解释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了'民事'的误解。在之后的立法活动中,应当逐步消除这种误解,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撑。

  • 标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法 私法
  • 简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开展需要环境法律的强力支持。当前我国环境法律对生态文明建设起着一定的支持作用,但也存在着立法理念错位与落后、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实践中执法效果不佳等弊端。因此,必须以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取向指导环境立法理念的更新,建立符合我国生态文明现状的环境法律体系,提高实际执行能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 标签: 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法律支持 弊端 完善
  • 简介:环境律师作为我国律师行业的新兴群体,肩负着实现生态正义的使命.生态正义,亦称环境正义或者绿色正义,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分析框架,并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密切相连.律师正义作为一种以程序正义和程序对等原则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体现以参与为本位的正义.生态正义与律师正义契合,揭示了环境律师生态正义的本质是一种参与为本位的生态正义,可分为业务参与的生态正义和非业务参与的生态正义.环境律师生态正义的实现,不仅与其知识结构、参与方式和执业艺术息息相关,而且还与我国公民社会的完善和生态法治进程紧密相连.

  • 标签: 环境律师 生态正义 律师正义 正义的实现
  • 简介:我国很多地方省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经验。对比相关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应该从规范资金的名称、扩大资金的来源、完善资金的使用范围、确定资金的管理主体、加强公众对资金的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使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

  • 标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公益诉讼 实证分析
  • 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基本制度,其包括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等在内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应采取赔偿权利主体依法授权索赔主体的模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的认定,应摒弃违法要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改革应该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应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多元救济方式,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立法。

  • 标签: 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索赔主体
  • 简介:环境法产生和兴起于环境危机的时代,在法律领域承载着应对环境危机的历史使命。环境法的基本品格和历史使命决定了环境法成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的首要法律部门。以生态文明为基本理念,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环境法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追求。作为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环境法的正义追求表现为多面的正义,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人际正义。环境法的正义追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终极目的,这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

  • 标签: 生态文明 环境法 价值 正义追求
  • 简介:在气候变化成为人类不可避免的环境威胁的大背景下,生态脆弱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作为最少受益者的当地居民承担了更多的环境风险,运用环境正义原则,在立法上实现倾斜保护原则,通过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改善生态脆弱区居民在气候变化影响中的不利地位,实现对收益最少者的权益补偿。通过建立生态安全预警机制与严格执法,保护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进一步恶化,具有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义。

  • 标签: 环境正义 气候变化 生态脆弱地区
  • 简介:无论是湿地保护立法还是大江大河流域立法都不能忽视生态保护孙偿机制,生态保护孙偿机制须明确孙偿谁、为什么孙偿、谁孙偿、怎么孙偿这一系列问题.洞庭湖湿地保护同样需要建立生态保护孙偿机制,同样也必须考虑这一系列问题.应该以孙偿对象为中心来构建生态保护孙偿机制,因为孙偿对象是生态保护孙偿的逻辑基础,是确定和实现生态保护孙偿直接目标的立足点、是确定生态保护孙偿方式和标准的决定因素.“孙偿对象中心论”可以使生态保护孙偿机制建构的逻辑更清晰、内容更简单明了.

  • 标签: 生态保护补偿 补偿对象 洞庭湖湿地
  • 简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条例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进行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我国生态补偿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山风景区以门票收入的30%作为护林费用于生态保护,开启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先河。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1999年启动的退耕还林及后来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的粮食补助,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启动。

  • 标签: 生态补偿机制 现代化发展 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90年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环保总局
  • 简介: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制度设计的前提,在于对其所规范的补偿行为法律属性的判定。现有的法律性质观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判定依据不科学,均未抓住生态保护补偿行为背后的主要矛盾。虽然生态保护补偿活动中存在行政行为,但不是其本质属性;生态保护补偿也不是行政补偿,不是行政合同行为;我国存在生态保护补偿的市场化行为。本质上,生态保护补偿行为体现了民事财产权的运行,是平等、独立的民事物权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关系,这种财产权关系体现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同领域的保护补偿中均有体现。

  • 标签: 生态保护补偿 法律性质 行政行为 民事属性 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