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9月8日,娄某将其所有的价值6万余元的牡丹牌中巴车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从1997年10月10日起至1998年10月9日止,保险金额总计16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6万元,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款特约保险”条款,娄某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娄共签发了保险单。1998年2月2日,娄某投保的中巴车突然起火,驾驶员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保险公司亦派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通知驾驶员将车拖至保险公司大修厂。之后,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结论,娄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事故报告、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并提出
简介:1现场概况现场位于洛阳市中州东路339号某商厦内,该商厦共有六层,地下两层,地上四层(地下二层为家具城,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为某量贩,二、三层为该商厦营业厅,四层为东都歌舞厅)经勘查现场后认定:起火原因是商厦电焊工王某等人在焊接地下一层与地下二层之间的隔板时违章操作使电焊渣落到地下二层的家具上引起的;起火点在地下二层的家具城,其中的家具大部分被烧毁;因地下一层至大厦三层均装有防火门,其中的物品基本完好,四层的歌舞厅为铁栅栏门,家具燃烧产生的高温气体及浓烟顺楼梯向上涌人歌舞厅内,致使四楼歌舞厅内大量人员窒息死亡.经灭火、抢救后清点,共有309人死亡,其中男性135人,女性174人,年龄最大者64岁,最小者14岁,死者集中在四楼的楼梯出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