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出纳员见利忘义犯大案王某,男,29岁,大专文化,系湘潭合作银行建设北路分理处论纳员。1997年9月21日下午下班时,王某与同班出纳员核对好帐和营业款后,将营业款712,50928元锁入“头寸箱”(银行专用金属钱箱)。尔后乘人不备,将另一个盛有报纸、帐本等的“头寸箱”也锁好同放在办公桌下。18时IO分,银行拥款车来接“头寸箱”入库时,王有意将装有报纸、帐本等物的“头寸箱”送到抑款车上。当晚,王用偷配的钥匙打歼分理处的大门,将装有71万余元营业款的”头寸箱”偷拿到自己的宿舍里,用一个密吗箱和一个旅行袋将款全部装好,于当晚仓皇出逃。王先后逃至株洲、九江、南京、杭州、青岛等地,并用赃款在青岛购商品住房
简介: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