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件简介2002年11月2日20时许.甲(男,23岁)和其女友乙(女,23岁)伙同其校友丙(女,23岁)、丁(男,23岁)在新乡市某饭馆为甲庆祝生日,约21时57分回到甲的住处(平房),甲和丁外出玩耍.3日凌晨2时许,丙给丁打手机,声称二人头晕、恶心、呕吐;甲、丁二人遂即返回,认为是酒后反应,即分头休息.凌晨3时左右,甲、丁二人也出现上述症状,且四肢无力.凌晨3时30分,丁拨打"120"急救电话,4时20分四人被送到新乡市某医院抢救,乙、丙二人因抢救无效,分别于3日早6时许,上午9时许死亡,甲、丁二人被抢救过来,于11月5日出院.
简介:硅铁是硅和铁的合金,在运输或震荡过程中可产生粉尘和有毒气体.因硅铁中毒死亡国内少见报道,笔者于1986年至1989年间检验3例,4具尸体及一个活体,报告如下:例1:1986年11月14日停在湘桂线538调车编组站(柳州南站)的1213次列车上有一人钻出盖车蓬布呼喊救命,检车工人询问该人是否有人杀害?该人回答无.待工人把其抬下车厢叫来医务人员时已死亡.后对该车厢检查时又发现一具尸体仰卧于硅铁包装袋上.现场勘查见:装运硅铁的是高边货车厢,顶部用蓬布覆盖,车厢内是用编织袋装的块状硅铁,袋口没有缝合,每袋重50公斤,在硅铁袋上有多处呕吐物及稀便,在尸体旁有数只苹果,现场无搏斗痕.两具无名尸均为男性,一具为20岁左右(编为1号);另一具为23岁左右(编为2号).尸斑均呈暗红色,尸体强硬,眼结膜均无出血点,双侧瞳孔均散,直径均为0.7cm,尸表均无暴力损伤痕,裤裆均有稀便并与现场稀便相同,呕吐物是苹果及胃液,经化验无毒.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
简介:本文建立了尿中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的五氟苯甲酰衍生化-氮磷检测气相色谱分析方法,1ml检尿碱化、加氯化钠饱和、用0.2ml环己烷提取,提取液加4μl五氟苯甲酰氯于室温反应10min,过量试剂用0.1mol/L氢氧化钠溶液涡洗除去,有机相供进样分析.尿中MDMA的检测限为4.0ng/ml,较非衍生化、乙酰化、三氟乙酰化、五氟丙酰化和七氟丁酰衍生化等分析法灵敏.
简介:我国现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不论是量刑理论还是量刑买践,郡倾向于有期徒刑的规范化,侧重对徒刑的量化规范,对刑种裁量的规范化却鲜有涉猎。我国刑罚种类的多样性、刑罚结构的阶梯性以及法定刑的配置模式、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趋势决定了“刑”之规范化既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也有现实上的必要性。量刑规范化作为一项系统、全面的工程,不应当仅着眼于“量”之规范化,更应当着眼于“刑”之规范化。主刑和附加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的合理选择、搭配乃是一门非常高深的学问,法官对刑罚种类的正当选择乃是量刑均衡化的第一步,“刑”之规范化是我国今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大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