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4
273 个结果
  • 简介:德国工业大学的科学家发明了一种袖珍激光,它能发现和确定位于地下的物质。其中包括金属和爆炸。这种激光的外观很像普通探雷的探棒,其工作原理是激光辐射光谱分析。

  • 标签: 激光器 激光辐射 外观 问世 发明 爆炸物
  • 简介:目的根据胶体金免疫层析的原理,建立一种可以在现场快速检测可卡因及其代谢苯甲酰爱康宁的方法。方法将胶体金标记的抗可卡因单克隆抗体均匀浸涂在玻璃纤维膜上,用点膜仪将可卡因的完全抗原以及羊抗鼠多抗在硝酸纤维素膜上划线,分别作为可卡因的检测区(T)和质控区(C)。并且对样品垫用0.2%Tween20和0.5%PVA封闭处理。样本(尿样、唾液、血样等)中游离的可卡因及其代谢同包被的完全抗原分别免疫竞争结合胶体金标记的抗可卡因单抗。肉眼观察试剂盒的质控区和检测区上有无紫红色带来判读结果。结果可卡因胶体金检测试剂盒对65种毒品、药物的特异性测试中仅识别可卡因及其代谢。对人体尿样中的可卡因和苯甲酰爱康宁检测阈值均为300ng/mL。与GC/MS对照试验,其准确性分别为98.9%和98.6%。在常温下能稳定保存2年。结论该可卡因检测试剂盒在5min内可以检测出样本中的可卡因及其代谢成分。

  • 标签: 法医毒物分析 可卡因 苯甲酰爱康宁 胶体金 单克隆抗体
  • 简介:<正>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和物质基础,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的物质的属性。在过去,一般都认为环境的经济属性与其生态的属性不会产生冲突,法律只需要对其经济属性作出制度性安排就可以了,传统的权制度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现在人们不仅意识到环境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并且还意识到由于人类长期以来对其生态属性的忽视,已经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的剧烈冲突。那么,在承认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前提下,我们不禁要问,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物权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物权法应作出何种反

  • 标签: 环境资源 物权法 环境保护相邻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环境容量
  • 简介:权自助是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自助行为无差别地规定在请求权救济体系中,忽略了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区别,不利于自助行为制度在权保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类型化是合理引导与规制权自助行为的制度选择。《物权法》应在权保护中规定权自助的一般条款,并在所有权、占有以及担保权的保护与实现中建立单独的权自助法律制度,以避免自助行为滥用给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 标签: 自助行为 请求权 救济 类型化
  • 简介:对担保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的占有、妨害担保以及毁损担保三种情形。担保占有被侵夺时,担保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被毁损时,担保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上保证人)毁损担保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上代位的发生。

  • 标签: 担保物权 侵权行为 法律救济 物上代位
  • 简介:引言学界关于权公示原则向存争议,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未明言权公示之原则,更为理论之争鸣留下余地。有学者将权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之基本原则,~①有学者则否认权公示之基本原则地位,~②可见关于权公示原则诸问题,学界难成达成共识,仍有探讨之必要。关于权公示之理论争点,可概括为三问题:第一,权公示之内容为何?是权变动?权本身?抑或二者结合?第二,权公

  • 标签: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物权 动产交付 公示方法
  • 简介:权的消灭在《物权法》体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权的变动,但是对权的消灭却未有完善、全面的规定,致使国家大量资源闲置,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对权的消灭进行研究,以期探究权的消灭对中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重要意义。

  • 标签: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消灭 时效消灭
  • 简介:一、物权法的立法理念与基本原则物权法主要是规定一个国家和它的人民对于财产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个社会里的各种财产属于谁,人民可以享有哪些财产。这是“所有制”的关系。例如,在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又称全民所有)(第10条),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9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

  • 标签: 宏观思考 物权立法 立法宏观
  • 简介:罗马社会根据占有事实首创了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概念出现以后,又促进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进而又促进了用益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用益权人对不动产之占有获得了最充分的占有保护。随着从重归属到重利用这一权观念的根本转变,大陆法系各国相继增强了对他主权人的占有保护。在我国未来的物权法上创设占有制度,确立占有诉权,使占有之诉获得物权法上的依据,乃是强化对他权人特别是农地使用权人保护的有效之举。

  • 标签: 占有 占有诉权 物权 立法
  • 简介:如何有效、安全地使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嫌疑车辆停车一直是警察部门的一个难题。目前广泛使用的栏杆、车辆构成的临时路障或车胎刺穿装置等均有其局限性。栏杆和车辆构成的路障经常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甚至人身伤害:而车胎刺穿装置不能有效地使车辆停止,因为驾驶员仍可利用轮圈行驶相当一段距离。而且有可能因车辆失控而伤害到周围的行人或车辆。

  • 标签: 车辆停止器系统 便携式路障系统 固定式路障系统 追逐停车系统 警察部门
  • 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管辖"。"对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诉讼"和"准对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 标签: 对物管辖 对物诉讼 准对物诉讼 准对物管辖 最低联系原则
  • 简介:1988年12月9日,海南省定安县群青工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南珠企业有限公司(香港中资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签订了一份镀锌铁皮买卖合同,约定价格条款CIF海口,付款方式D/P(即期付款赎单)。卖方N公司将货物交由北海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和广西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北海对外贸易海洋运输支公司(以下分别简称B公司、C公司)承运.B、C公司于1988年1月27日、2月1日将货运抵海口港,并委托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

  • 标签: 海运提单 副本提单 海口港 付款方式 约定价格 海洋运输
  • 简介:近十年来,大陆学者对权理论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开始接近传统的观点;同时,部分学者对传统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从对权概念的争执上就可见一斑。很多学者敏锐地观察到了权概念的不周延性,然而却缺乏深层次的思考。通过分析权概念面临的挑战,认识到此物权非彼权以及物权概念的相对性意义重大。

  • 标签: 物权 挑战 相对性
  • 简介:随着科技的进步,传统的有体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了扩张的趋势。各国立法在把电、气以及空间均纳入有体的范围之后,又面临解决自然人的物化、动物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提升以及无形财产价值急剧增大等新型课题。本文认为,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扩张在当代是一个不容抗拒的潮流,为了避免立法与社会发生脱节和对“”这一概念在立法上界定时出现疏漏,应当考虑对进行重新定义或者给予扩大性解释。

  • 标签: 有体物 无形财产 扩张
  • 简介: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管理利用往往订有分管契约(分管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在某共有人将该共有之份额转让时,都会涉及到原共有人之间的分管协议能否对继受人生效的问题,即分管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各国(德、日、瑞、台湾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与判例、学说都有不同,而我国《物权法》则语焉不详,有待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补充,笔者认为应该类推适用租赁契约的权化从而赋予其对抗效力。与此问题相关的建筑区分所有中更为普遍的"小区物业规约"之类的分管契约,各国一般都较统一的认为其对继受人有对抗效力。本文还讨论不能达成分管协议时之救济问题,为我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借鉴。

  • 标签: 按份共有 分管契约(分管协议) 对抗效力 小区规约
  • 简介:司法实践中,认定封缄属性时,要结合财物的外部特征、内容、作用效果三要素进行判断。密取封缄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之内容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管理权限的有无应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

  • 标签: 封缄物 侵占罪 盗窃罪
  • 简介:《物权法》从物权法律效力的角度界定了权。权的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从权的内在效力和外在效力两个角度揭示权内涵;权排他力体现了权人对享有支配力的边界,而直接支配力则体现了权人在排他力边界内对的命运加以影响。出于衡平权人利益和他方利益,权的支配力和排他力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将为法律自在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定界。

  • 标签: 效果取向 支配力 排他力 物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