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立法法》修改是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由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的逻辑结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本次修改的主基调是部分修改、微调为主,而立法程序则成为修改的重点。但是,此次修法并未破解立法体制性难题,而且改革的系统性也存在缺陷。
简介:日本国会参议院2006年10月27日通过了日本政府提交的《反恐特别措施法》修正案。该法的适用期限将再延长一年。即从2006年11月1日起一年内.日本海上自卫队将继续为在印度洋活动的美国军舰等提供燃料及后勤保障服务。日本政府将于近期修改基于该法制定的“基本计划”,将日本海上自卫队一艘补给舰和一艘护卫舰的派遣时间延长至2007年5月1日。美国“9·11”事件后,日本国会于2001年10月通过了有效期为两年的《反恐特别措施法》,以支援美英等国攻打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依据此法首次在战时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成为日本战后防卫政策的一大转折。2003年10月和2005年10月,日本国会分别通过了将该法延长两年和一年的修正案。这已是日本第三次延长该法的适用期限。
简介:<正>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就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以及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已开始由程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2000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已有近10个省份制定了省级的预算监督管理条例。这为全国性预算监督立法奠定了基础。但在地方预算监督立法过程中,就人大是否享有预算案修正权存有较大争议,而《中华人民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制定完善、科学的《刑法》,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至关重要。
简介:韩国总理韩明淑2006年10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艾滋病预防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严格禁止企业歧视患艾滋病的职工及侵犯其正当权益:雇主不得以职工身患艾滋病为由,使其遭受损失或对其实行歧视性待遇;雇主不得以健康为理由解雇患艾滋病的职工;患艾滋病的职工健康出现问题时,在病假等待遇方面应与患其他疾病的职工一视同仁。如有违反该法,雇主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1美元约合950韩元)以下罚款。而在此之前因无法可依,即使雇主在雇用、晋职和职业教育等方面对患艾滋病的职工实施了不公平待遇,受害者也无法有效维权。
简介:关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法”审查,必须回归《立法法》的明确规定,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刑法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的正式形成,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实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功效,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却使得我国刑法“死刑过多”老问题尚未解决、“生刑过重”新“病灶”业已生成,我国刑罚改革的发展前景可谓喜忧参半。终身监禁的创设性修订完全背离了无期徒刑保留论的基本立场,突出违反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不起刑罚人道主义的正当性拷问.因而理论上应当反思“完全堵塞”犯罪人回归之路的终身监禁的合法性问题,立法上应删除在宣判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之际即事先“预判”终身监禁的新规定,保留无期徒刑“准许假释”等补救措施的既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