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还奢望的是,在你作为律师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时,当你作为法官决定一个犯罪人的生死时,如果还能依稀想起当年考试中出现过的悲剧人物,由此让你在辩护时多一点耐心,在判处死刑时多一点斟酌,那么这次考试就是有意义的。作为老师,夫复何求呢。——车浩四个小时的考试,说长很长,说短却也很短。也许多年之后,天南海北的我们还能够想起在大二的某一个下午,我们曾经一起考过一场四个多小时的考试,还能想起那春夏秋冬、东南西北的无比鲜活而又无比悲喜的
简介:王启泉,系宣城市三届人大代表、泾县十六届人大代表,现任云岭镇汀潭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近年来,他时时处处为民着想,积极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紧密贴近群众,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向人民递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勤于履职聚得民心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简介:一个由劳改释放分子组成的特大流窜犯罪团伙,疯狂作案60多起……为严惩罪犯。挽回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公安民警们不畏艰险,凭着智慧和神勇,将一个特大盗、抢团伙摧毁。
简介:走进重庆永川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接待大厅,一位笑容满面的胖小伙儿,正操着一口河南音的普通话招呼着律师和当事人,时而指导案件查询,时而帮忙打印资料。
简介:
简介:本文以布迪厄的'场域一惯习'理论为工具,从场域、资本、惯习的角度分析了林森浩投毒杀人的作案动机以及本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以此案为代表的大学生极端行为的预防策略。
简介:新年伊始,本刊隆重推出“法律咨询”专栏。“法律咨询”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沟通信息的桥梁;是法学界共同探讨问题,交流经验的阵地。我们希望这个专栏能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也盼望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第一线的实干家能支持这个专栏。我们将努力穿针引线,使提出咨询的问题能有所答复。“法律咨询”专栏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读者服务,旨在繁荣法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简介:夏:梁老师,您好!非常高兴您能接受我们的访谈.我们知道,中国当下的法治运动可以追溯到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自那时起到今天,已经走过了近40年的历程.您认为,在这场法治运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什么?
简介: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举措。
简介: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并离开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同时触犯《刑法》第307条的,还构成妨害作证罪。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并离开现场,涉及两个行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能适用,由于两个行为之间并无法定的吸收或者牵连关系,对肇事者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并罚。
简介:关于梁丽案,有盗窃罪、侵占罪与民事不法之争。这三种观点虽然在定性上迥然有别,但就客观事实来说,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如何认定装有金饰的纸箱的法律性质。此外必须考虑的是,梁丽对于该客观事实产生了主观认识上的偏离,这势必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
简介:梁丽"拾金"后未主动退回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社会舆论等影响,被害人未对其提起自诉,梁丽得以被释放。对于具有与梁丽类似情节但被提起自诉的犯罪者,应积极使用缓刑等行刑方式,亦可以达到一般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双重效果。但我国缓刑适用上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阻碍着缓刑制度发挥功效。笔者主要着重论述量刑规则及缓刑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途径。
简介:对于梁丽案,无论是平面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给了我们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机会。但纵观各媒体的报道,多半在拿粱丽清洁工、进城务工人员等这些身份试图表明粱丽属于弱势群体一员的标签“说事”,当然基于媒体对信息的筛选,相当一部分人对粱丽表示同情,认为梁丽无罪。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这部分人的情感诉求,但是我们不能只是因为这样的情感因素作祟,就止步于这样的同情式的支持。当然,也不乏有人针对梁丽案件,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尝试对粱丽案进行深入的分析,为本案提供一些路径上的选择。
简介:取得时效是一项发端于罗马法、并且在目前已为所有的西方国家与一些东欧国家的民法所普遍承袭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对于在民法中确立这一制度,却一向持否定态度。在总结我国三十余年民事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便是这一态度的直接体现。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不断有人提出关于应当在我国民法中也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主张,反映这一主张的论文时常见诸有关刊物,史浩明同志的《关于建立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再思考》(载《法治论丛》
简介:最近读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受益匪浅。这本书是根据梁先生在法官培训班上的授课整理编写而成的,由于面对的是全国各地各级的法官,又是口头授课的形式,因此,具有口语化和形象化的特点。与通常晦涩难懂的法学专著相比,这本书读起来非但不吃力,反而备感趣味无穷,好像亲身坐在梁先生的讲堂,听他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和丰富生动的实际案例,将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大学问、大道理娓娓道来。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中国刑法学界最具争论性的问题恐怕应算许霆案,许霆案作为一个个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广泛而且深入的理论探讨呢?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是我认为有一点是最重要的,那就是法律学家按刑法理论及刑法规范对许霆案得出的逻辑结论与普通大众按法律情感和法律直觉对许霆案得出的结论差异太大,
简介: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自曝光以来,在社会中便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一方面是由于该案在公开之后就被媒体贴上了'复旦投毒案'的标签,当事人的高学历背景无疑引人注目;另一方面也由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控辩双方交锋异常激烈,其间还经历了撤换辩护律师等一系列疑云与风波,尤其是在二审阶段,其中一名辩护律师提出的'反转质疑'颇具戏剧性,大有将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一审判决釜底抽薪之意味,这不免让人联想到该辩护律师此前所成功辩护的'念斌案'。有人甚至将林森浩案比作中国的辛普森案,认为该案可能成为我国司法公正的标杆〔1〕,同时,对我国限制乃至在事
简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怎样才能达到“有理由相信”的程度,立法上比较概括和模糊,司法实践中也争议较多。具备什么条件才构成表见代理,是父子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吗?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简介:<正>梁慧星同志的《民法通则对原来民法理论的突破》一文(载1986年11月7日《中国法制报》)颇有见地,读后受益非浅。但是,梁慧星同志认为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突破了原有理论所谓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的观点,却值得商榷。
车浩的刑法题
王启泉:为民最是得民心
惩恶擒魔 英雄浩歌
刘浩:热心的“案管员”
高泉监狱建成电子图书室
“林森浩案”的“场域—惯习”理论解读
李浩培就中国加入《马德里协定》答本刊专电问
论法治与德治——梁治平教授访谈
麦庆泉、韩德云等代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的刑法评价——周浩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案
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偏离——梁丽案之我见
如果梁丽被诉侵占罪——以缓刑适用为视角
关于梁丽案的法律分析——一个伪刑法问题
关于建立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反思——与史浩明等主张建立这一制度的同志商榷
认识裁判的思维过程——读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
捡与偷的界分——以梁丽案为背景的分析
“多因一果”型故意杀人罪中的归因与归责——以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为例
是父子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吗?——邓应添诉徐邓和、徐永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没有过时——与梁慧星同志商榷
梁克诚诉广州市专利管理局专利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