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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9年8月,组织上为刚刚成为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一员的我配发了2009式夏装制服。第一次穿上印有检察、标志的天蓝色短袖、藏蓝色长裤,再配上蓝色领带,我的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每天上班前,我总要将衣服裤子熨烫得平整挺括才穿在身上,而且特自豪。

  • 标签: 人民检察院 2009年 营口市 蓝色
  • 简介:2002年的4月18日,在大西北一座著名的古城里,一对普普通通的青年男女正在举行婚礼。人世间每天都有男婚女嫁,一对新人喜结连理有啥稀奇?因为有爱而结合,从这个角度说这是个很普通的婚礼。然而它确实也有不同寻常之处——新郎新娘是在监狱里操办终身大事的。

  • 标签: 吴丹 关力 监狱管理 帮教工作
  • 简介:什么是息诉判?法律没有规定。就字意来看,“息”是停止、歇;“诉”是控告,贴切的应为申诉;“判”就是服从裁判。民行检察所说的“息诉判”就应是停止申诉、服从裁判。但法律只赋予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基层院只有提请、建议抗诉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倡导下,基层检察机关有了使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是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检院的有关文件也只是规定了不抗诉案件的结案方式,并没有对不抗诉案件的息诉判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 标签: 民行检察 基层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案件 抗诉条件 抗诉案件
  • 简介:据悉,截至2018年1月26日,上海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秘书处共计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39件。议案中涉及法制综合的2件,占比约5.1%;涉及内务司法的13件,占比约33.3%;涉及财政经济的3件,占比约7.7%……本期选登一则今年的联名议案,关乎民生与实事工程,需全社会协力关注与支持。

  • 标签: 养老护理人员 照护服务 养老机构 养老护理员 老年照护 上海市
  • 简介:全国深化放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6月13日召开,李克强总理强调放管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重点要做到五个“为”: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 标签: 结构性改革 “为” 电视电话会议 就业创业 市场主体 有效投资
  • 简介:30年前,爲了彌補内地舆香港有關公證證明制度之間的差異,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得以建立。30年後的今天,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的功能和價值。一方面,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的建立爲香港居民回内地處理有關民商事法律事務提供了一條便捷、高效的法律務途徑,切實保障了内地舆香港人员經贸往來的依法、有序進行,切實提高了兩地間民商事交往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 标签: 民商事法律 成功 香港居民 制度 内地 香港人
  • 简介:基于属地主义适用原则,各国刑法着意保护其境域内所有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刻意区分其公民身份。刑法分则第四题目中出现“公民”字样,与立法者看待自然人诸项权利之视角相对失准有关:人身权利人人皆有且无关国籍,而民主权利只能公民享有,所以得用国籍限缩;但37个条文中,只有极少条文虽与此权利有关,但亦非其本身,其他条文均与之无直接关系。无论将“公民”作何种扩大性解释,都不可能包括中国境内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士。第四题目中“公民”的存在,与刑法属地性机理严重冲突,在学理上两者构成极为显著的悖论,需要司法解释予以缓解。

  • 标签: 刑法属地性 公民无属地性 分则第四章题目 公民指涉不当
  • 简介:《生化危机:终童》是《生化危机》系列电影的第六部,该系列影片均根据日本CAPCOM公司同名游戏改编。不管是博士为了救他先天残疾的女儿也好,全公司意图培育强力的杀人机器进而统治世界也罢。

  • 标签: 《生化危机》 基因立法 COM公司 CAP 杀人
  • 简介:2004年3月8日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公告了《著名商标或标认定要点》,主要内容如下:(1)著名商标或标,是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者。而判断相关事业或消费者,以商标或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范围为准,有下列三种情形的一的,应认定为著名的商标或标:商标或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或可能

  • 标签: 《著名商标或标章认定要点》 台湾省 中国 商标权 著名商标 标章
  • 简介:《食品安全法》第四《食品生产经营》是本法的核心,可谓字字紧系健康,句句关乎安全。然而它恰恰又是本法语言表述疑义最多、最容易误读的章节。本文选择本章有代表性的容易误读的条款,对误读的内容、原因以及解决方法进行详尽的分析,所作的探讨,可以对其他章节的认识举一反三。

  • 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误读 解析
  • 简介:《民法总则》第七“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

  • 标签: 显名原则 复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 简介:中國委讬公證人(香港)制度建立至今已连三十年,期間,獲委讬之委讬公證人共374名,辨理的公證文書達100多萬件。委讬公證人制度從建立、發展,到作爲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正式纳入CEPA框架,碓實對促進内地和香港繁榮稳定發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天,内地舆香港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專業務等各方面的交流舆合作更加紧密,大大增加了對跨境公證務的需求,爲委讬公證人提供了更多的發展機遇,也展示了公證務的重要性。

  • 标签: 法律制度 交流 制度建立 CEPA 三十年 香港
  • 简介:人类的社会性决定着人与人之间渴望沟通,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沟通方式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沟通媒介的出现演绎出多种形式的交流格局,从短信到微信,从“Call我”到“@我”,无一不体现着沟通维度的时代变革。近年来,龙华法院顺应时势发展,从实际出发,紧紧把握群众需求和司法公开的要求,遵循新媒体传播规律,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探索构建了多维信息便民诉讼服务平台(简称“多维诉平台”),充分发挥多维沟通联动服务机制优势,开创司法公开新局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标签: 服务机制 法院 全媒体 纪实 代建 司法公开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是政治正确的产物,而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立法者既于医疗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深为隔膜,更对法的技术因素无所措意,遂致创作难谓成功。第七在证明责任上没有特别设计,否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第七屡屡僭越医事法,多处规范构成表述错误,不少条款无法充任裁判规范。对医患关系的规制,应从契约法入手;对医疗便权领域的特别证明规则,以置于医事法中为宜。

  • 标签: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过失 说明过失 知情同意
  • 简介:《民法总则(草案)》中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不具有草案说明中胪陈的优点,恰恰体现立法者的保守;营利法人部分的规定既无实际效用,也存在科学性方面的瑕疵;公法人与私法人不分才导致非营利法人成为一个混乱的“大杂烩”,尤其是其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掩盖了目前特别法调整的现状。因此,民法总则立法还是应该区分公、私法人,重点规定私法人;私法人中应该以社团、财团为标准,将经济目的社团法人让诸特别私法,民法总则中重点规定非经济目的社团和财团;在规定非经济目的社团时,应该根据宪法确立更为开放的原则,以便将来对特别法加以修订,以更好地落实宪法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基本权。

  • 标签: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宗教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 简介:1911年,《大清新刑律》颁布,标志着中国刑法典诞生。百年来,我国刑法的曲折发展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2010年4月17日至18日,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举办了"中国刑法典诞生100周年"的学术研讨会,对于清末修律以来中国的刑法体系、罪名、刑事司法等方面的转变进行了集中交流。本期热点笔谈的三篇文章皆是提交于该研讨会的佳作,在此一并刊载,希翼借此及时展现此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于百年中国刑法史的反思。对于学界名家黄源盛教授,及孙家红、孔庆平两位博士的赐稿,及俞江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 标签: 光绪章董 刑律草案 所附签注
  • 简介:<正>一、引言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历经第一次世界大战、魏玛共和国、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纳粹法西斯统治、东西德分裂、两德重新统一、欧洲共同体一体化,一直适用到今天。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德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民法典在总体上却基本上保持了其制定之初的原貌。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德国的立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立法机关在不断修订民法典有关章节、条款的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以调整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德国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简称BGH),通过其不断的司法审判活动,对民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 标签: 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民法典》 民法理论 司法机关 损害赔偿请求权 司法审判
  • 简介: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其特殊性在于,作为直接受害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并未提起诉讼,而是由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企业利益受损为由代为起诉。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参照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从股东权的性质、行使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将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既方便了诉讼,又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探索了新思路。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性,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 标签: 章剑华 黄嘉玮 公司利益 案例 损害赔偿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