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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无论合法或不合法,均有可能给公民的自由权利造成损害。在法治国家中,对人民因此所受之损害,皆产生应如何以财产给付予以弥补之问题。因公权力不合法之行使,致个别人受有不利益,而由国家以财产给付所为之弥补措施,为国家赔偿。

  • 标签: 刑事赔偿 国家机关 自由权利 法治国家 弥补措施 国家赔偿
  • 简介:河北省内环京津、外环渤海,区位特殊,91%的面积位于海河流域,是全国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环境保护压力巨大的省份之一。全省人均水资源量311立方米,亩均水资源量208立方米,仅为全国的1/7和1/10。河北省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还承担着北京和天津两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为保护水源,河北省张承地区付出了巨大牺牲,失去了许多发展机会,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建立以保护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系统推进上下游水环境治理与生态完整性保护、探索建立流域范围内的水环境容量有偿使用提供了契机,也是协调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维护上下游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

  • 标签: 生态补偿机制 海河流域 长效管理机制 人均水资源量 水资源短缺 水环境治理
  • 简介:本案最高法院裁定一方面认为本案在诉讼类型上不是单纯的撤销之诉,而是义务之诉,法院不应该就违法的补偿决定“一撤了之”,而应当直接宣布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却又以诉讼经济为由,不但没有再审自判,也没有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是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笔者对最高法院的结论和理由都难以苟同.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诉讼类型制度,而是让法院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选择最适当的判决类型,进行裁判.本案的中心问题不是诉讼类型的问题,而是应当适用何种判决类型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具体而明确的,不存在行政机关的裁量或者判断余地.最适合本案的判决类型应该是给付判决,而不是履行职责判决.裁判时机已然成熟,最高法院应该再审自判,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进一步查清事实关系,而不应该驳回再审申请.这才是有利于“减少循环诉讼、实质解决纠纷”的结论.

  • 标签: 房屋征收补偿 诉讼类型 判决类型 给付判决 履行职责判决
  • 简介:以行为的合法、违法与否作为区分赔偿和补偿的标准,不仅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在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上也曾经占据主要的位置。但是,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彰显,赔偿、补偿的范围和程度的逐步扩大和加深,这一区分标准开始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尤其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删除了国家赔偿的“违法要件”,更为赔偿与补偿的融合提供了法律基础。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修改 行政法理论 区分标准 2010年 人权保障
  • 简介:本文基于海南省三亚市农村"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调查数据,对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情况及权益受损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吸取广东模式、浙江丽水模式、海南海口模式在处理"外嫁女"案件中的成功经验,提出加强行政管理、发挥法院能动作用、引入多元解纷路径,建立"成员资格确认前置"的解决模式。

  • 标签: 外嫁女 行政管理 司法救济 成员资格确认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