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黝第108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原告对诉讼请求依据的要件事实证明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而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亦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此种情况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不利后果分配给谁便成为了胜负关键。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法官一般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这种裁判方式有了调整。笔者通过对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试图论证“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在预期败诉成本分摊不公以及在实务中被隐晦调整,从而呼吁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
简介:“法官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对当事入主张的回应”,是近年人们对判决书书写上的新要求、新期盼。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要写出当事人的主张,写出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态度、看法,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回答”,作出“反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官在判决书中回应当事人主张,是人民法院满足当事人实现“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是法官写好判决书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深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判决书“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的技术性需要,是提高判决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主张的回应”,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均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对应性不强;有的判决书的回应程序欠公正;有的判决书对案件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回应不正确,形成错判;一些“缺席审理”的案件的判决书虚设有辩方参加诉讼进行回应,给人以“不真实”感觉。为解决以上存在问题,法官要充分认识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主张进行回应问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当事入主张进行回应,是判决书书写目的的一次革新,是判决书书写内容上的创新,是判决书书写结构的创新。法官在判决书书写中,要认真辩析、梳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做到有主张必有回应。要增强回应的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提高回应质量。要优化判决书结构,将“首部一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结构改为“首部-诉辩主张-争议焦点-原告举证及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被告举证及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确认的法律事实-裁判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九部份结构,真实地概括审判活动的全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