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组成.但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上,即表现为随意把与金融调控法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宏观调控法体系.当然,如果说金融交易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话,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之间则确实存在着让人容易混淆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入手,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与比较,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简介: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简介:基于对"低碳"、"气候变化"、"温室气体"、"碳排放"等概念的理解及其立法梳理,发现我国低碳领域的现行立法存在如下一些缺失:与国际法及国际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滞后于低碳发展现实、法律与政策出现断层、形式上表现为几部零碎的规章,内容上也没有直接针对"低碳"的规定。基于以上认知,笔者主张我国立法需要有创新性的举措以应对低碳发展的现实与未来:一是总体上及时作出立法回应,实现法律与政策的共同应对;二是改进能源立法,在能源法中注入低碳发展的内涵、体制与机制,加强与环境立法的协调;三是在立法手段上采取协同立法与"包裹立法",以消除不同的低碳法之间的冲突,实现低碳法律体系的统一。
简介:一部良好的宪法是能够自我实施的,其关键在于建构健全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就文本而言,我国宪法设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制度、一元审查多元配合的违宪审查制度等共同构筑起了促进其自我实施的保障制度。然而,就实践而言,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促进宪法融入社会生活,文本预期与实践效果之间遭遇断裂。因此,有必要回应当下实践的诉求,对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进行改良,让其从文本走向实践,实现宪法理想与宪政实践的对接。概而言之,其前提在于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基础在于建构中央与地方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核心在于建立专门机关的直接审查与人民法院行政法庭的间接审查相结合的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