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前近代中国的地方官与幕友们所留下的文字记载中,讼师往往被描绘成是一群地痞流氓:他们教唆词讼,颠倒黑白,罔顾法律与道理,一心只以诉讼委托者和自己胜诉、获得利益为目标,甚至还可能背叛诉讼委托者。这种讼师形象的模式化刻画,也同样存在于当今的法制史研究者笔下。但对数十种讼师秘本的深入研究却发现,此类书籍中被连续不断地记录下的对于承办诉讼者与作成诉讼文书者的教诲、告诫与"伦理",例如重视情、理、法,不要帮助诬告,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失德积恶等,甚至与官箴书有着相通之处,其所展示的是另一个不同的讼师形象。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讼师中的大多数是正人君子,但表明先前刻画的讼师形象失之片面。此外,本文还指出,与实际存在的法律相比,讼师秘本中所记载的法律十分贫乏,此类书籍始终是以传授诉讼文书的写作技巧为重点,而并不旨在教授法律;在讼师秘本中登场的讼师,无论是作为实际存在的讼师,还是作为虚构的讼师,都以有血有肉的不同形式表现了讼师秘本之教诲的某些内容。
简介: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