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前司法开启'互联网+'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E法院开发交通事故网上办案平台,并开发全国首个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器微信小程序后,引发法院办案资源节省、交警部门调解率提高而调解付出减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调解率提高、事故伤者减少维权成本等蝴蝶效应。E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经历了从'纠纷来了怎样办'到'纠纷来之前怎么消化'的变化轨迹。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应以科技与司法结合的智慧创造在社会治理中的新空间,通过'无须诉讼、无须法官'形式在法院之外解决纠纷,促成无讼的司法秩序。一是重视司法的权威性,提升司法裁判技术的公信力;二是发掘司法的需求点,提升司法裁判技术的实用性;三是发展司法的智能化,促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而不失中立原则,以司法规则提前影响而无须实体介入,以网络共享技术节约社会整体资源,促成利益主体自行化解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治理。此外,在享受科技司法进步的同时也应注意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简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并非欺诈,而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违反了"三公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并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任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操纵目的,但不限于特定犯罪动机。"双重兜底"条款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加以适用。"双重兜底"条款分为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前置法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和与相关司法解释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对于前者,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本质对具体的犯罪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选择不适用。
简介:人类正在经历的第四次技术革命,无疑已引发了全球性的重大社会结构变化。对此,法学界也开始密切关注传统的法制模式会相应受到怎样的冲击和发生怎样的变化。当今世界中,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针对"法的滞后性",在平台治理等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超常规且处于不断演化过程之中的"企业的制度自我生产机制"。这种法的生产机制的变革,正在使得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国家与企业、公与私等两元界限变得不断地模糊化。与此相关的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还引发了是否存在着数据垄断、财产权形态变化、差异化以及正义如何实现等新问题。《交大法学》编辑部于2018年1月18日特邀请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俞思瑛女士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等四位教授就上述问题,从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双向角度进行了深度对话。
简介: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的动荡,欧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为了防止金融危机,欧盟采取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本文分析了金融危机的成因、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举措以及改革的不足。
简介:随着知识产权许可在企业并购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凸显,运用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概念来评判其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已日渐暴露其不足和缺陷。“技术市场”概念的出现与演变顺应了这一需求,有效识别了知识产权许可是一个独立于下游商品的上游市场。虽然可以借鉴假定垄断测试法等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法则,但考虑到技术竞争的特殊生态,技术市场的界定应当基于个案适当调整,并总结经验和规律,从而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其反竞争效果。中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但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技术市场概念的引入与界定已然刻不容缓,因此,确立一个独立于传统商品或服务市场的技术概念,并找到界定技术市场的一套有效方案,从而准确分析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竞争效果。
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