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已近三年,作为律师仍然普遍感到执法环境不尽人意。一、公、检、法机关的阻力贯穿律师刑事辩护的全过程。1.会见难。尽管中央六部委1998年1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公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发布了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往往以“保密”、“还有问题正在查”、“太忙、抽不出人来赔同律师去”等理由拒绝律师会见或是拖延会见时间。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往往会与公安机关相互推倭,相互不承认案子在自家手上,不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虽然六部委规定,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但役规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形成了通过界定羁押事实,明确羁押理由,以降低未决羁押率的新思路。调查表明,羁押事实的运用实践性强,部分背离了法定羁押事实,其主要集中在有前科、无业、情节恶劣等情形,多为预防性羁押,否定羁押的事实主要为认罪态度好、和解、赔偿等情形。推高未决羁押率的主导因素包括,以外来人员、不退赔等作为强制性羁押事实;实践中羁押事实标准明显低于法定要求;羁押事实认定受制于被害人意见;羁押事实评估随意化;羁押事实以消极、否定性事实表述为主等。然而,实践中将不认罪、不赔偿、不退赃、不和解作为羁押事实,违反了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无业等消极羁押事实与积极妨碍诉讼行为的羁押理由相关性不足;将外来人员、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作为羁押事实,容易造成地域歧视。未来的改革,应当扬弃实践性羁押事实,构建羁押事实的规范化评估体系。
简介: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其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也随之加快。澳门进入老龄化社会是不争的事实,随之也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养老负担加重,长者居民对医疗设备的需求增加,社会资源消耗过多等,值得政府重视及社会关注。为保障特区长者的合法权益,澳门政府不断推行体现社会关怀的政策和措施,如提倡以家居为基础的“原居安老”政策,额外增加敬老金制度等;同时积极为长者提供多元化的小区服务和精神上的服务,如为长者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等。实际上,对长者权益保障而言,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保障体系缺一不可。澳门特区仍未出台长者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现有的相关制度存在若干缺失。至于以上政策或服务措施,其实施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小区服务者个人素质、小区环境条件,同时依赖于澳门社会的道德标准,因不具有法律性质的强制力,故长者权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和及时的保障。有鉴于此,本文以澳门长者权益保障法制为研究对象,从目前澳门特区长者保障服务与澳门长者长期照顾政策出发,分析目前澳门在长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缺失,对澳门长者权益保障法制所涉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藉此分析特区政府近年酝酿的《长者权益保障纲要法》之得失,以使长者之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