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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姓与名如何择取,属于个人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姓名权的行使方式是姓名登记。对公安机关而言姓名登记应该是无自由裁量权的羁束行政行为。导致它沦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称姓与取名等事项未作具体规定。统一规范姓名登记、保障姓名权,已是时代发展之必需。对姓名用字、第三姓、抚养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基于主观价值判断的姓名变更、姓名变更次数等议题,未来立法都应持宽松和开放态度,以充分保障个人尤其是少数人的姓名权。姓名权对姓名登记具有防御权功能,对姓名登记过程中的侵害姓名权现象,法院可对登记行为实施司法审查。

  • 标签: 姓名权 姓名登记 姓名变更 司法审查
  • 简介: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 标签: 商标注册 姓名权 权利冲突 公众人物
  • 简介:李某与前妻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8月5日协议离婚,李某将孩子(刚满8周岁)的生活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孩子跟随李某前妻共同生活,可是不到两个月,前妻在未同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的姓和名全部更改,

  • 标签: 孩子 离婚后 合法 姓名 共同生活 协议离婚
  • 简介:近年来,法学专业案例教学广泛开展,特别是专门的案例教学课有效地改变了过去寓案例于相关课程教学之中的不足,克服了过去案例主要用于对法条诠释的不足,使案例教学朝职业训练方向发展。本文拟以'赵C姓名权'案为例,对案例教学作些探讨,特别是探讨如何将理论学习、学术研究与职业能力、实践工作衔接起来,在强调实践教学、传授职业技能的同时,保持理论学习和学术研究的传统,最大限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功效。

  • 标签: 案例教学 学术思维 职业训练
  •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王某欠张某货款4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届期,王某未如约还款。张某于2009年4月初向王某催要时,在场的赵某(王某的连襟)亲笔书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所有欠款于2009年9月30日结清。如王某没有钱,由赵某负责,2009年9月30日结清。最后署名为:王某。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到期后王某仍未还款。张某于是向赵某要求还款,遭赵

  • 标签: 债务担保 债权人利益 三人 保证责任 履行债务 合同成立
  • 简介: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中专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苓”的名Y.A济宁商校就读。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

  • 标签: 录取 商校 学校 成绩 中专 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