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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为防止经营体的高额债务甚或分裂,《德国民法典》通过农庄继承权保护机制,以特权衡量的方式应对继承开始下的经营继受。《西北德农庄条例》与《单独继承法》提供了更好的特殊保护,力求实现单独继承人的继承,同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额的价值补偿退出继承的人。在实践中,以预设的继承顺位转让农庄占优势地位,但法律制度还不完备。为此,交易实践发展出了适当的合同类型及构造以保障农业经营。在关于继承开始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在预设继承的框架下谨慎地规定转让是最优选择。

  • 标签: 经营继受 《西北德农庄条例》 《单独继承法》 农庄转让
  • 简介:培育种子与使用种子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关涉育种者的智力财产、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德国的品种保护从国家、国际和欧盟三个层面出发提供制度框架。作为功能性手段的品种保护包括保护植物种植者,以保证可持续营养供给安全和通过品种保护法上的育种优先权与专利法上的排他性权利保护在激励竞争开放型研究上的公共利益。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应当对农业上的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进行界分,并结合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的解释说明方法的可获专利性与植物的可获专利性。此外,对欧盟法的品种保护权和美国法上的专利权中的自我复制(Nachbau)现象进行比较。最后,必须强调,品种保护制度对提高农业产能、协调利益冲突、推动种子研究、满足人类营养需求均有推动作用。

  • 标签: 品种保护 专利保护 利益冲突 自我复制
  • 简介:为了破解农业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农业生态补偿试点.但在实践中,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暴露出法制化程度不足、内涵外延不清、补偿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此,应尽早着手,推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服务我国生态文明构建.

  • 标签: 农业生态补偿 法制化 不足 完善建议
  • 简介:我国农业保险条例采用了跨越商业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模式,导致实质不公平等弊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的重构除认识上的困境外,主要在于操作上的困境。同时,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农业保险立法模式一旦确立,其下的制度便会产生自我强化机制,导致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甚至锁定,使农业保险立法模式的修法变更"难"上加难。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的重构不能一蹴而就,只能寻求以"路径创造"和"路径替代"内外结合的突破路径,走以内生力量培育为根本、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农民金融自治和法律制度框架相结合的变革之路。

  • 标签: 农业保险 立法模式 经济法 路径依赖 金融自治权
  • 简介:本文介绍了德国农业企业在过去25年特别是过去十年里加强了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入,揭示了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对农业的重要意义。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规则在过去的25年间不断被改动。

  • 标签: 电力上网法 可再生能源法
  • 简介:CPC分类体系以欧洲专利局分类体系ECLA为基础,融入了美国专利分类体系UC的部分内容。对于液力机械领域(F03B)而言,CPC分类号不仅相较于IPC分类号更为细致,其新增的Y部分类号,也为液力机械领域(F03B)的检索带来了极大便捷。在CPC分类体系中,F03B下的分类号由IPC分类表中的51个增加至114个。

  • 标签: 分类号 CPC 机械 检索 分类体系 应用
  • 简介:人们对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未来获得充足食物的权利的关注催生了新的社会需求。农业食品领域区分了质量的不同类型,并采纳了一些公共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方案以满足不同需求。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同的质量要求,其次描述了社会责任的新发展,并提出不仅经济主体要采取行动满足社会需求,消费者自己也必须负责。他们在购买食物和养成消费习惯时应当养成考虑自身切实需求以防止疾病(个体负面后果)和食物浪费(社会负面后果)的意识。

  • 标签: 质量要求 社会需求 消费者 食物浪费
  • 简介:食品安全是我们生存的基础,食品安全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欧洲《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为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性基础,政府据此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对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但是企业自由经营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权利,政府不能过度地对其进行干预。本文从基本权利角度出发,讨论了《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与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与基本权利之间界限,以及政府对企业经营自由干预的方式和程度。

  • 标签: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基础法令》 基本权利 国家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