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洞庭湖湿地是我国第一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六块湿地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当前洞庭湖湿地面临着面积锐减、污染严重、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等严峻环境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要有健全的法制.目前,湿地保护并未有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湖南省2005年制定的《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存在立法理念落后、管理条块分割、制度设计粗疏等缺陷.完善洞庭湖湿地保护立法,应当采用统一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立法路径,修订《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并在该条例中设专章保护洞庭湖湿地.在立法内容上,必须创新湿地保护理念,明确保护优先、一体化保护、社会多元共治三项原则;必须强化保护管理,构建与洞庭湖湿地保护和治理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必须细化保护措施,构建最严格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必须严格法律监督,强化洞庭湖湿地保护的政府责任.
简介:为加强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加大对辖区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研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助力沿河生态治理.今年4月以来,该院在调研时发现,该流域生态环境存在周边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不规范,部分乡镇垃圾处理场地选址不合理,没有采取无害化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甚至有个别乡镇直接将垃圾倾倒在溶洞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多家砂厂、采石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等活动,严重破坏林地资源,对赤水河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简介:流抵契约系指抵押设定契约中约定于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之契约。按2007年3月28日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即为流抵契约禁止之规定。一般通说均认为,债务人于借款时均处于急迫窘困之情形,债权人可能利用债务人此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契约,以价值甚高之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权,以牟取非分之利益。然现今社会是否如此,有待观察。因此,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改列为修正后台湾"民法"第873条之1并规定为:"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前,得清偿抵押权担保之债权,以消灭该抵押权。"基此,本文乃探讨台湾担保物权修法时,何以对流抵契约禁止原则有如此重大之转变。
简介:我所自一九八四年九月组建以来,历经了十分艰苦的创业阶段,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奋斗历程。经过十年的辛勤运营,现已发展成为专业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综合性大型法律事务机构。现将我所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拓展各项律师业务工作,争创一流律师事务所的做法谈谈体会。一、坚持抓好自身建设,是搞好律师工作的可靠基础我所建所之初,只有十几位“清一色”的从政法战线离退休的老同志。这批特邀律师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没苦创业,辛勤工作,为我所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他们大都年岁已高,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当时工作的重心偏向短期行为,而较少注重长远规划。因此,前几
简介:洞庭湖湿地是湖南省和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担负着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水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虽然长期以来湖南省重视洞庭湖湿地的保护,并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从治理模式来看,面临着碎片化治理的困境.坚持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洞庭湖湿地的一体化保护,是破解碎片化治理困境的有效途径.当前,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还存在着缺乏协调统一的规范体系、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公益诉讼任重道远等法治障碍,这都制约了洞庭湖湿地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的法治构建包括开展综合性保护立法;建立湖长制,理顺管理体制;构建一体化的执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体系;建立湿地保护专门法庭,鼓励公益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