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塑料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物证,其鉴定结果对确定或排除嫌疑肇事车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详细介绍了三起交通事故中塑料物证的鉴定过程,总结了交通事故中塑料物证的特点。塑料物证在勘验时的查找、取样,在检验时的外观、成分分析以及如何评判结果的证据价值这一整个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均在本文的三个典型案例中有具体表现。特别是部分塑料物证在转移过程中因受到力与热的影响,会呈现出形状及颜色的变化,这一特征在事故勘验及实验室检验时都应加强重视。在诸多检测方法中,显微红外光谱仪是检验塑料的有效手段,不仅可对未知样品与已知样品进行比对,还可通过谱图分析,为案件的侦查提供方向。
简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代表某电梯公司与某市峰威集团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销售合同的约定.此部电梯应当由某电梯公司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个体安装队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签订了安装合同.合同上没有对安全防护责任进行约定,只是明确了由李某某方提供良好的现场环境和配套使用件,由周某某自带工具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前提下,周某某带领李某柱、王楠楠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同时,周某某将三人的临时宿舍设在施工工地的一个毛坯间里。2012年12月31日晚.周某某与两名工人酒后回到施工现场并再次饮酒.王楠楠在去上厕所时不慎由电梯口跌落至电梯井底.当场死亡。一、案件分歧本案中,王楠楠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否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李某某、周某某两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是被害人自己酒后失足,且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为工程负责人,应当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而李某某作为某电梯公司的销售经理,不负责安装只是代为签订了安装合同,不是主要负责人,不构成此罪。理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本案的证据间存在矛盾,按照李某某的辩解,其与峰威集团以及周某某签订合同均是在某电梯公司总经理徐某的授意下代表公司完成的,虽然与周某某的合同上没有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