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数十年来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切实威胁到岛屿国家和沿海小国领土的存在。如果国家领土被淹没于海平面以下,其是否仍有国家资格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国际法在国家资格上确立了创建和消失的一般规则,同时也存在着没有领土和人口、没有政府、没有完全主权的国家,此种特殊性使得国家资格不能简单以几项标准来判断。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一项或几项判断标准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失去国家资格。而导致领土被海水淹没的原因,是全人类所造成的,被淹没的国家只是受害者。所以,于情于理都不能轻易剥夺被淹没国家的国家资格。国际法应该调整自身的规定,发展和创造出更好的方案,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淹没国家的权益。
简介:时际法概念在国际法上是"帕尔马斯岛"案由仲裁人胡伯首先提出的,并逐步在领土争端解决实践和条约法中得到吸收和发展。本文拟从时际国际法的角度对我国海洋领土争端,尤其是钓鱼岛列屿和南海问题进行考量。不仅结合争端各方的主张,而且对时际国际法中"关键日期"、与之紧密相关的"发现"与"先占"、"有效控制",以及所涉条约的时际问题等进行分析,为我国东海和南海的海洋领土争端解决提供新的视角。
简介:在领土主权争端的存在与解决实践中,'历史证据'被广泛且多样地使用。然而,历史证据的内涵、表现形式、法律功用和证明力要素均缺乏探讨。实际上,'回溯视角'下历史证据的参酌与采纳是领土争端的必然选择。狭义而言,历史证据指具备独立证明功用的证据类型,所证明对象限于领土的原始权利;广义上讲,历史证据具备独立或辅助的法律功用,能够被援用以直接或间接地证明领土主权的确立和变更。历史证据是对'证据'施加时间限定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不局限于古代文献,其法律功用也延展于条约解释、领土获取方式及原则的论证。就证明力要素而言,历史证据的真实性判准相对隐化,充足性成为核心标准,而对抗性则成为决定其最终证明力的关键。应当注重历史研究与法律论证的结合,从充足性和相对性角度组织与采纳历史证据,并加强特定历史证据的法律功用研究。
简介:"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不过,"私法自治"这一概念在古希腊却并不为人所知。在希腊的国家和法哲学中,个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整个城邦的利益而存在的。个人的使命即为集体服务。在罗马,家父的自治权力与自由奠定了罗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神的意志被认为是尘世法律的基础,自治这个概念并不为人知晓,或者仅被做狭义的解读。私法自治在近代的复兴始于对人的尊严的认可。这种人文主义的思想被格劳修斯(Grotius)运用到了法学领域,并创立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康德则将意志的自治进一步发展,并将其作为自己整个哲学体系中结构性的原则。其后,萨维尼(Savigny)将私法自治视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标准像"。私法自治并不仅仅是一项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国家法通过确立辅助原则对其作出呼应。国家是为公民的利益、而非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对现代宪政国家的"合法化论证"中可以找到辅助原则的依据。国家辅助既是国家的任务,又为国家职能的发挥设立了界限。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个人的行为优先于国家的行为,社会的自我规制优先于法律。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在东亚的法律、社会结构及宪法中能否得以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都是东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简介:国家理性的法律表达就是国家理性在现代国家的法律治理层面上的理性推展。本文将现代国家理想性地划分为绝对主义国家、立宪国家以及自由民主国家三种历史类型,从而将国家理性法律表达置于这一历史线索之中加以考察。国民身份的塑造、规则模式的创制和生活意象的营造是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遵循的机制,依凭这三种法律表达的机制,现代国家在自身的建构历程中相应地将国民塑造为臣民、市民和公民,创制出了行政规章模式、宪法—民法模式以及社会法模式,并在国民的私人生活中营造出"君主是家庭荣誉的守护者"、"男人即家中的君王"、"个人即国王"这三种生活意象。基于这种历史考察,本文力图提炼出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内含的历史逻辑。
简介:意大利在国家豁免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为数不多的从19世纪就坚持“限制豁免论”的国家,在成功地引领了“绝对豁免论”向“限制豁免论”的转变后,意大利又开始挑战它原本的主张.在最近的一系列战争损害赔偿案件中,意大利认为国家豁免构成了人权保护的障碍,并因此否决了德国的豁免权,甚至执行了德国的国家财产.尽管意大利的法院在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时一直采取这样激进的做法,但是当意大利在国外被起诉时,它却会主张最大程度的豁免.因而,意大利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在对内层面和在对外层面并不一致,其目的是实现对国家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