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法研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概念法学”流行,缺乏对真实世界的关注;第二,简单法律移植进路泛滥,忽视中国本土问题;第三,“技术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存在张力。在金融法研究的去概念化、本土化和社科化方面,“社科法学”范式作出了极大努力,但是,它远没有改变金融法研究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化、简单移植化和技术化问题。缺乏学术议题和学术范式的独立追求,超越“技术法学”具备难度,“社科法学”自身存在短板,这是“社科法学”还未能改变金融法研究格局的主要原因。“社科法学”的未来在于提高它的可接受度,实现金融法研究的“三派融合”,并形成金融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
简介:<正>近代以前的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规范体系,我们即使可以宣称这个规范体系中存在着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法律"实际上处于边缘的位置。中国的近代法律体系和法学都是自西方移植而来的,起初出于被迫,而后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间,我们每每发现法律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无法契合,总是归因于"学得不像",还需要继续学习和引进地道的西方法律。中国法学也总是停留于介绍西方法律理论或注释舶来的"中国法律"的水平,极少以中国社会为立足点来思考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是否需要法律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由于对这种基础性的问题缺乏理论上的
简介:环境法研究存在高外部引证率和低研究水准之间的“落差”,需要对社会科学知识在环境法研究中的运用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促进环境法领域的知识增长。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表明,基于法教义学的解释是非常不充分的,有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性的“裁剪”以符合价值预设(政府和企业“合谋”侵害公民环境权益)之嫌,不足以从根本上揭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实践逻辑,也无助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理性应对。根据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能够对当前中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给出更具解释力的结论。环境法研究应当采取更为开放和多元化的研究路径,秉持“面向真实世界的环境法”的宗旨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将法教义学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有效结合。
简介:药师和药学服务独立性的增加是医药科学技术高度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作为风险社会不确定状态的体现,这一环节的风险预防与控制并非个体和短期行为所能达到,而需要包括政府监管在内的系统化应对。药师与药学服务的独立性及其对安全用药和合理用药的重要意义必须在立法上尽快确立和体现。应科学合理地划定执业药师主体及行为的合法边界,并综合考虑个案意义上的用药安全和群体意义上用药监测与临床药学发展的需要,以及药师能力发展状况、其对诊疗过程而言的程序性意义和动态结合的特征。对于互联网面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和药店开展慢性病管理业务等新议题,应力求对可能预见的风险予以控制,其中包括从禁止性规则的视角进行考量,最终起到法律规范应有的行为导向作用。
简介:受从"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之转变的影响,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遵循了"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这种进路的选择不仅不是马克思的疏忽,更是包含着马克思本人促进人类解放的伟大担当和理论旨趣。而且,这种进路触及到了法律的一个特征,即法律的非自主性(法律的社会—政治基础),对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
简介:一、法律和政治或许法律哲学可以被理解为政治哲学的一个分支?这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着关联.法律体系是政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奇怪的是政治学的研究者们竟始终对它的实施不感兴趣.法律、法律适用、法律构成、立法机关、法院、司法判决、法律推理、法治,如此等等,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立法机关和法院是政治机构,法治是政治理念,司法判决和法律推理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展示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技能.的确,它们都不是政治学的研究者们感兴趣的主题.政治学研究者的兴趣点,在于像政党这样的非法律的组织,像自由与繁荣这样的非法律的理想,像选举和游说这样的非法律的实践活动,还包括像权力和战争这样的非法律现象.然而,法律学者们所研究的课题,是政治学的研究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非常丰富的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