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法律解释,存在这样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只是在严格地解释制定法和判决,揭示法律中已经存在的简明意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的法律解释只不过是其个人意愿或主观政治倾向的反映。在《作为解释的法律》一文中,德沃金力图在上述客观解释论和主观解释论的立场之外找到第三条道路,他通过将法律解释类比为'连锁小说'写作的'连锁活动',认为解释是对那种由'不胜枚举的裁决、制度、惯例和习惯'所组成的制度史的拓展和延伸,它既不是纯粹客观性的,也不是完全主观性的,而是一种受限的创作,犹如戴着镣铐的舞蹈。由于中心议题及其解答方式方面的近似性,这种将法律实践与文学批评实践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且颇具启发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异。通过对这些差异进行具体分析,我们会发现,德沃金并没有一以贯之地坚持自己关于法律解释的独特见解,而是一再地陷入他所强烈质疑的那种纯粹客观性和纯粹主观性之谬误之中。
简介:19世纪现代学科兴起,形成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随着学科界限的确立,对具体问题的讨论也逐渐深入。甄克思和麦克奇尼处于这一转型时代,接受相近的学术训练,同样思考《大宪章》问题,在事实梳理相近的情况下,得出了迥然相异的价值判断,并获得了截然不同的学界反应。两者都承认'liberhomo'是贵族,《大宪章》是贵族宪章,给予其他等级的权利十分有限。甄克思据此认为《大宪章》并不是宪政进步的标志,但麦克奇尼却发现了私利、法治、国家和情感四层价值。麦克奇尼也承认《大宪章》缺乏常规制约手段,但却认为《大宪章》对权衡和对改革深信不疑,是对法治的认可和规划。这种矛盾之造成,既由于双方研究中的史实疏漏和立场选择,也在于对《大宪章》之后的发展缺乏深入研究。甄克思与麦克奇尼的观点迥然相异,学说的命运也大相径庭。麦克奇尼的研究确立了20世纪《大宪章》的叙事基调,在其后的六十多年里都是学界主流。《大宪章》也以此种方式成功地融入了英国的现代性叙事中,不惟为英国人言说,也为其他欧美国家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