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国是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大陆法系的诞生地。对现代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及司法体制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其影响波及到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归纳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法院系统,无论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均设有一些专门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法院不能或不予管辖的案件。此外,在司法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设有争议法庭。本文将着重对法国司法制度的新发展和独特之处加以介绍。
简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协调发展这一重大战略实现的必由之路,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法制保障。在地方法制统一实现困难和国家统一法制无法充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的情况下,法制协调呼之欲出。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背景下,结合东中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区域法制协调可以构建中央协调和地方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模式。法制协调是破除地区封锁、平衡各省发展利益、明确各方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权责的有效路径。以法治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为指导,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协调等协调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有利于缀济发展与民生进步相协调和良性互动的法治架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生属性渊源,基础于对社会主义道路与立场的选择,而中国对社会主义道路与立场的选择是检讨和反思西方泛市场化现代性不足的结果,其不仅仅是一种现代性立场,更是一种民生态度。民生领域适度去市场化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解决民生问题最重要的制度与机制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之一。在此,我们既要澄清一些认识:应承认民生领域过度市场化的不可取;应重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民生功能I应正确认知西方法治在市场中的意义及在民生中的不足。同时也要坚守和强化以下观念:坚守和强化公有制在民生领域中的主体地位观;坚守和强化公有制宪法解释的社会主义观;坚守和强化公有制的国家积极作为观;坚守和强化公有制的民主法治构成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生属性,既可凸显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特色,也可明晰中西法治的不同,更可为经济发展与民生进步相协调做出自己的探索性和引领性贡献。
简介:公民是西方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公民的权利问题是与公民同步产生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一类保护个人的自由免遭政府与私人组织的侵犯、保证个人参与国家活动的公民与政治生活不受歧视与限制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国际人权的原始与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组成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属于三代人权理论中的第一代人权,并且属于消极与积极权利理论中的消极权利,它主要强调国家权力的不干预、不介入,制约政府权力,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适当配置,使之起到限制、遏制权力泛滥的作用。此外,它还事关个人人格完整,保障个人权利,并最终实现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我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普通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系。由于传统与现实需求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体现出了自身独特的品格,包括历史性、集体取向性、政府主导性、国际接轨性,并在全球化的背景中不断地与国际人权公约进行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