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6月19日新华网)“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一段时间以来,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占比较高,民怨颇深,影响最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甚至出“公函”等手段影响办案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这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审理案件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导致“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时有发生,最终造成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社会乱象。
简介: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的内在缺陷导致信用评价失真法律规制不足,假货、虚假宣传法律治理不彰,私营征信发展面临法制障碍,电子商务法律纠纷难以解决。为此,须发挥征信机构尤其是电商平台的作用,尊重信用主体的信用权利,从身份识别、商品溯源、信用承诺、信用记录评价和平台责任等方面重塑信用,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生成的信用机制与非信用机制。具体而言,应加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责任机制;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保障机制,普及信用保证保险,强化第三方信用评级作用,完善信用信息分享机制;调整社会征信监管机制,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并举,注重制度供给与过程管控;优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发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简介:《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条款要求法院查明所有连结点所指引的实体法律规定,并进行比较、权衡、考量,最终确定有利于特定当事人的法律而予以适用,这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外国法查明和自由裁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实践显示,“有利于”条款的实施确实存在着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法律选择说理不明和外国法查明过程缺失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是由“有利于”条款本身所内蕴的过高要求所造成的,表现在条文规定本身加重了法官外国法查明的负担,“有利于”条款中的“有利于”字眼的模糊性也让法官的裁量无据可依,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选择意识淡漠和法院地法情结浓重,是造成“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又一原因。目前已推进的司法改革应有助于改变“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现状,细化“有利于”条款适用的参酌因素、优化现行的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的途径亦有助于突破实践中的瓶颈问题,缓解“有利于”条款实施的尴尬情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