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5 个结果
  • 简介:序言日本《民法》第392条(共同抵押的价金分配)、393条(共同抵押的代位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共同抵押制度。这些规定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保护在共同抵押之后设定的次顺位抵押权(包括单一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乃至数个标的物的共同抵押权等)。即使是处于如此地位的次顺位抵押权也并不一定必须由以上两个条文来进行规制,这是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意识。特别是日本民法中作为次顺位抵押权人代位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制度,还存在着物上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民法》第500条及504条)制度,所以对于这两个制度的交错有着不少的讨论。

  • 标签: 物上保证人 共同抵押权 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 日本民法 代位
  • 简介:关于受贿罪的共同正犯,我国司法实践从“特定关系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并不合理;通说立场下论争往往拘泥于形式客观说,难以展开深入的探讨,应当从实质的共犯论的角度来讨论受贿罪的共同正犯问题。在否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观点的背后是义务犯的思想,然而义务犯本身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不应当采纳。立足于法益侵害说和因果共犯论,在正犯论上采取重要作用说,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肯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单独收受贿赂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 标签: 受贿罪 共同正犯 实质共犯论 重要作用说
  • 简介:当事人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均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来实现对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主张。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判决理由"与第三人相关,而补充责任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判决结果"与第三人相关。两种诉讼当中均存在着"被告型第三人与辅助型第三人相互转化"的问题。同时,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补充责任诉讼性质实际上为代位诉讼,进而不适用典型补充责任中所具有的"先诉抗辩权"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当中表现出来的"共同诉讼"情形实质上是利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原理来进行权利救济。

  • 标签: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
  • 简介:中国的南海油气资源储量丰厚,享有“第二个波斯湾”的美誉。近年来,中国就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影响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障碍包括各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主张的冲突、争议海域界定模糊、对“共同开发”理解各异、区域外大量国家或企业卷入等。提出“区块”选择应当遵循的原则,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明确争议海域,促使石油公司参与“区块”选择,从低敏感领域合作着手,多方式确定“区块”,以此解决上述障碍。

  • 标签: 南海 共同开发 “区块”选择
  • 简介: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 标签: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过失共同正犯 片面共同正犯 承继共同正犯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银行金融业变得日益繁盛,特别是银行存折、借记卡、信用卡等的大规模使用,有关侵害他人存款的犯罪逐渐增多。不同学说由于坚持的立场不同,对存款的性质、归属等问题的理解不尽相同,因此造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许多涉及银行存折、借记卡、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定性的争议层出不穷、莫衷一是。关于存款的占有问题,理论界有银行占有说、存款人占有说、共同占有说等。[1]各种学说之间的争议

  • 标签: 收款人 侵占罪 借记 案件定性 种类物 委托物
  • 简介: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已经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法院所审查的主要对象仍是原行政行为,但并非原行政行为的初始状态,而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的原行政行为。这一审查思路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或"原处分主义"。统一性原则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并统一到原行政行为,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原处分主义的精神以及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和争议解决程序的功能特点,更加符合复议程序的制度定位。这一调整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以及行政审判标准均产生重要的影响。

  • 标签: 复议 共同被告 审查对象 统一性原则 原处分主义
  • 简介:<正>[基本案情]刘父、刘子(成年人,二人系父子关系)因与他人的琐事纠纷,通过主动邀约和指使他人电话邀约等方式,组织、带领吴某、陈某(成年人)和14名未成年人(均已年满14周岁),共计18人,带着刀、钢管等工具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殴打,致黄某右侧头顶部长约5cm裂口,左侧腰背部长约5cm、4cm两裂口。经鉴定,黄某因锐器插入造成左肾7级伤残,达到重伤。一、本案的办理及问题的提出(一)本案的办理过程

  • 标签: 不起诉决定 左侧腰 相对不起诉 父子关系 年满 检察机关
  • 简介:"911事件"后,欧盟开始反思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与方式。如今欧盟反恐政策已成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要务之一,内部安全领域也建立了庞大的反恐机制。然而恐怖主义的性质在改变并可能与其他全球安全议题挂钩,加上美国推进全球反恐战争的强硬主张,使向来强调柔性强权特质的欧盟陷入两难。后冷战的安全议题具有多面性及复杂性,欧盟必须打破支柱框架,使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反恐的大框架整合。此过程反映出欧盟安全思维的转变,然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反恐安排建制的成果与缺失,也突显出欧盟想要建立外交与安全的共同政策仍需努力的事实。

  • 标签: 恐怖主义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欧盟反恐政策
  • 简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更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 标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司法体制改革 共同体意识 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简介:笔者研究的中国物权法中的共同抵押,可能与一些学者的主张不同,笔者认为中国现行法中没有规定这一制度。~②因此,虽然已有不少教科书、论文等在谈论这个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都属于面向未来的理论构建而非现行法的解释。本报告也属于这一性质。那么,为什么说中国法中没有这一制度呢?笔者想先系统地介绍一下学者对共同抵押的认识。一、什么是共同抵押(一)1990年代的讨论(《担保法》制定前后)1.钱明星(1994)作为一个物权法中专有的概念,共同抵押是20世纪90年代初才在中

  • 标签: 抵押权人 担保法 钱明星 制度缺失 共同抵押权 法的解释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施丘悦欲筹钱开店遂找到被告韩语醇提出贷款请求,韩语醇表示可以帮施丘悦办理零首付购车以实现套现的目的。施丘悦与其夫被告沈伟商议后将沈伟的身份证、房产证(房屋权属记载为沈伟单独所有)等资料交予韩语醇。

  • 标签: 抵押行为 合同纠纷 法律效力 借款 房屋权属 韩语
  • 简介:当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据说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作为一部私法大典,民法典的编纂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项社会工程。虽然就民法典编纂的社会条件而言,也许还未真正成就,但是法律本是一种调整社会的规范,是人们改造社会的工具和手段,因此,一部重要、科学的法律的制定或编纂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目的达成。也只有将民法典的精神和灵魂融入法制体系之中,我们的法制体系才是真正具有时代精神的法治体系,从而完成法制的华丽转身。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法制体系 同步调整 法典编纂 时代精神 法治体系
  • 简介: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条文为中心,从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出发,结合民法解释学相关方法,就诉讼实践所要解决之共同危险行为之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进行了梳理。笔者认为,应根据共同危险行为所涉不同归责原则识别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加害人不明不应作为客观构成要件,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制度的原理出发,应当采用因果关系排除说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 标签: 立法目的 攻击防御方法 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 简介: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条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牵涉到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 标签: 基于共有财产权的诉讼形态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