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
简介:法益侵害说并非结果无价值论的附庸,把法益侵害说等价于结果无价值论,其实是混淆了不同层次的问题;我国当下通行的法益概念是实证主义的法益概念,被理解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受到规范违反说论者的批判,但这些批判并未触及真正的问题:过度形式化造成的内涵缺失使其丧失过滤功能;在德日两国,法益概念已经完成或正在经历前实证主义转向,这种前实证主义法益概念具有限制刑法不适当扩张的功能,通过对其主要作用场域的考察,可以初步认为这种视角下的法益概念与本土刑法学术及实务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度;前实证主义法益概念优于实证主义法益概念,前实证主义法益侵害说优于规范违反说,因此前实证主义法益概念应被提倡。
简介:目的回顾道路交通事故中需要进行涉案者交通方式鉴定的案例。探讨此类案例鉴定的思路和技术方法。方法收集28例近年本单位进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案例,统计涉案者一般情况、损伤程度与交通行为方式的关系,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类型、采用的技术方法等,进行统计学处理。结果本组资料共28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案人员共57人,男性50人.女性7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夜间为19例(67.86%),白天为9例(32.14%)。道路类型中,城市市区道路10例(35.7%),城市郊区道路1例(3.6%),省级道路10例(35.7%),高速公路7例(25%)。酒后驾车9例(32.1%)。交通事故类型中,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5例(17.8%),机动车与自行车事故1例(3.6%),机动车单方事故7例(25.0%);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11例(39.3%),机动车与行人事故4例(14.3%)。涉案人员死亡27人,损伤29人,无明显伤害1人。损伤存活者中轻微伤10例(34.5%),轻伤8例(27.6%),重伤1l例(37.9%)。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种类中,汽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认定16例(57.1%),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认定1例(3.6%),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认定5例(17.8%),自行车推行和骑行状态认定1例(3.6%),摩托车推行和骑行状态认定1例(3.6%),行人横过公路方向4例(14.3%)。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包括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法医学尸表检验、涉案肇事车车辆痕迹检验、DNA检验鉴定、现场人体模拟实验等。结论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的体表损伤形态特征、痕迹分布,分析其致伤物和致伤方式,结合车辆痕迹检验结果,得出确认符合某种交通行为方式�
简介: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性心理为"隧道视野",该种心理具有不可避免性,功利主义与扭曲的法伦理观是导致该种心理的主观因素,法治传统理念与当代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低是导致该种心理的客观因素,诉讼活动的"隧道视野"困境在主观与客观因素综合作用下引发冤假错案产生。通过对冤假错案防控机制的历史及域外考察,纠正冤假错案"隧道视野"心理,防控冤假错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合理掌控秩序与个案正义,将个案正义置于优先位置;其次,冤假错案由于过于注重司法效率而发生的现状应当为司法机关格外注意,司法效率的提高应当与保证案件公平并重;最后,从各方面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并合理限制外部力量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