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涉及司法职权分配、法院内部组织形式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等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存在着机构不断扩张、运行机制及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日趋行政化等失范现象,由此导致职能定位模糊、分散审判力量、内部权力互扰、降低审判效能、影响法官定位、损害审判独立等弊端。究其缘由,既因观念上存在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受行政管理惯性下审判绩效考核模式的主导。考察其他国家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可以看到,尽管形态不尽相同,但均采取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模式。这为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重构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配置,首先应以去行政化为基本理念,任何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应以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为核心目标。其次,厘清法院内部条块明晰的审判业务体系、司法辅助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三大体系。再次,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管理保障体系,明确主体形式、合理配置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职业保障,推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系,最终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简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也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新常态和新阶段中经济社会改革的主战场。改革需要法治的保障,我国各部门法都要主动为改革服务,经济法更应充分发挥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矛盾的治本良方;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供给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的精准高效发力,要求必须加强经济法的耦合;激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除了要发挥民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作用,还要发挥经济法主体制度的作用;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完善市场规制法,以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健全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引领和保障各类宏观调控行为,更好发挥政府经济职能作用。
简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政府而起,改革的任务和进路由政府而定,对改革的基本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探讨乃改革题中应有之义,国家调节理论能够解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因,也能够解答改革向何处去和如何推进改革等基本问题。供给侧管理以有效的市场调节为前提,此乃各国共性;中国供给侧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因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而引发的结构性失衡,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应双管齐下。鉴于改革本身属于国家调节的范畴,通过改革强化市场调节和优化国家调节,实质上就是对国家调节予以法律规制和保障,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将国家调节限定在维护市场竞争的法治维度内,法律保障的重心在于以市场规制法为主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