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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信用作为一种金融活动的业务手段,最早起源于美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金融消费功能已取代大部分的现金清算功能。信用支撑的基础和生命力就在于信用和便捷,作为社会普遍的金融活动的工具和手段,它的发行、使用、监管同样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近年来,信用恶意透支案数量居高不下,严重影响金融及经济活动的秩序。对此,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信用金融业务活动作了涉案调研,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思考和司法建议,希望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 标签: 信用卡恶意透支 金融活动 失信 消费功能 金融业务 经济活动
  • 简介:信用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银行资信为媒介,集交易、结算、信贷诸功能为一体的新型金融工具。1978年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理外国信用业务,1985年中国银行珠江分行推出了我国大陆的首张信用。短短二十多年,我国的信用业务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并且信用的内涵也经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用业务管理办法》,

  • 标签: 信用卡业务 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个人信用 银行资信
  • 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用的运用也逐渐普遍起来,而犯罪分子更是瞄准了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的漏洞。使信用诈骗罪也在近年来逐渐成为金融诈骗罪领域中的一项主要犯罪活动,而实践和理论的分歧使此项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的争议,作者拟就此问题作详细的解释。为防范犯罪献计献策。

  • 标签: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构成 司法认定
  • 简介:在电子支付科技日渐成熟的今天,银行渐渐取代纸质存折,成为老百姓的新宠。与此同时,ATM机、网上支付平台、POS机、等围绕银行的辅助设施也越来越多,给持卡人带来快捷与便利。然而,羊大招狼,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暗中窥视他人手中的银行,想尽办法在不知不觉中将中的钱占为己有。

  • 标签: 信用卡 网上支付平台 银行卡 电子支付 ATM机 POS机
  • 简介:信用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具有财产属性,因而极易受到侵犯.20世纪以来,各国不断通过立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近年来,我国信用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的状况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我国在对信用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欧美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信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信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 标签: 信用卡消费者 隐私权 法律保护
  • 简介: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在刑法的适用上一直颇具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出台后,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拾使用的性质仍未取得共识。笔者认为,应该以信用诈骗罪对该类行为予以定罪,无论是侵占罪说还是盗窃罪说均不能全面涵盖此类犯罪的本质,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有关该类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练,有必要对该类行为进行细化并作出具体规定。

  •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 刑法适用 拾得 诈骗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简介:恶意透支型信用诈骗罪作为信用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恶意透支型信用诈骗罪属于"跨法犯",刑法介入和刑法评价应慎重,而分期业务属于民事行为,属于银行与持卡人就还款方式达成的民事协议,亦属于银行的私力救济,刑法应当对其保持谦抑。基于恶意透支型信用诈骗罪的多样性,信用诈骗罪的犯罪时间应区分情况计算。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分期业务
  • 简介:随着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依法追讨透支已成为各行信用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各行通过报案、起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清收透支成为信用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实践中,如何准确、快速。适当地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化解透支风险已经成为被广泛研究的课题。下面,笔者就信用透支追讨中几个主要的法律应用谈谈自己的看法:伙据制马加活”弟一日几卞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犯罪,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处以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2万直至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依照有关司法

  • 标签: 信用卡透支 恶意透支 持卡人 保证期间 担保人 法人分支机构
  • 简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汪某某(女)同居。同居期间,汪某某将建设银行龙和身份证放在王某某处保管,但没告诉王某某密码。一天,王某某向汪某某要钱遭拒后,找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冒充汪某某,利用汪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办理挂失后。二犯罪嫌疑人分别于2006年10月4日8时许和10月12日10时许,从汪某某银行内取得现金共计37000元整。

  •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构成 犯罪事实 中国
  • 简介: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推动下,信用网上支付成为网络购物的一种重要模式。与此同时,网络信用犯罪不断增加,且出现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加强对网络信用诈骗犯罪问题研究,明确该类犯罪的表现形式、频发原因与危害,进而制定出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网络信用诈骗犯罪发生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价值。

  • 标签: 网络信用卡 诈骗犯罪 互联网
  • 简介: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进行诈骗属于信用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 标签: 信用卡犯罪 司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 银行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 简介: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信用恶意透支银行资金的案件,引发了透支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被告人黄×升系一无经营牌照及固定职业的个体户,1993年2月,被告向南宁市工商银行牡丹业务部申请办理牡丹信用,担保人是梁XX。同年4月,梁XX发现黄\升经常赌博,且多是用牡丹透支银行的资金作为赌资,便劝阻黄/升,但黄不听。于是梁XX就以“与黄X升不便联系”为由向南宁市工商银行牡丹业务部提出撤销对黄\升的牡丹信用担保。牡丹业务部根据信用担保人的要求,收回了黄\升的牡丹。黄\升被银行收回牡丹后,就回家偷拿了其兄黄X恩的居民身份证,以黄X恩的名义担保其申领信用,并冒充黄\恩在申领牡丹

  • 标签: 信用卡恶意透支 牡丹卡业务 信用卡透支 银行资金 诈骗罪 工商银行
  • 简介: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作废的信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他人信用、空白信用、伪造的空白信用信用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诈骗罪中,根据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假人”、“真假人”以及“真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并使用”中的“信用”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已经作废的信用,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等。

  • 标签: 涉信用卡犯罪 犯罪对象 信用卡 伪造
  • 简介:本文认为新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使用作废的信用、冒用他人信用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诈骗罪不妥,应单设“恶意透支罪”;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按重罪信用诈骗罪论处;另外,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诈骗罪的主体。

  •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罪 单位犯罪主体
  • 简介:信用发卡行催收效力的认定是信用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恶意透支型信用诈骗犯罪是信用诈骗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司法实践对于发卡行催收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从单一向综合的方式转变,体现了刑事司法理念对社会经济规律的遵循,但关于最低还款额、账单日及还款协议在催收效力认定中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

  • 标签: 信用卡 恶意透支 催收效力
  • 简介:在广西柳州市,一伙由香港、柳州、四川“老板”内外勾结的犯罪团伙,利用假信用,实施假消费,20余天时间里提走银行500多万。2008年11月18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主犯钟琳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胡世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4名同案犯黄坚、钟玮、周树强和彭国传领到有期徒刑7年至11年不等的刑罚。

  • 标签: 信用卡 广西 诈骗案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侦破 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