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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结果
  • 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 标签: 中国传统法律 儒家化表达 宗教性实践 法律东方主义
  • 简介:人们逐步造就了一个以虚拟社会为主要特征的网络社会,这在客观上影响着人们对传统主权观点和理论的认识,并形成了以反对国家主权为核心的网络自由主义和以强化主权为核心的网络管制主义两种基本倾向。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也在加强国家主权对网络领域的干预和控制,并形成或正在形成进攻性网络霸权模式、网络社会弹性主权模式和多利益攸关的主权模式三种基本形态。以国家为主导的多元共治的主权模式强调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国家主权的作用,并广泛吸收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到治理过程。

  • 标签: 网络治理 网络自由主义 网络管制主义 国家主权 国家主导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本文聚焦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简化。具体而言,本文建议了两种路径来简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包括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案件分流点,以强调不起诉制度的配套功能来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后沿用'公—检—法'三阶段标准诉讼模式的传统模式,以及突破'公—检—法'三阶段的传统标准流程而采用诉讼阶段的'跳跃'、'重叠'或者'省略'的更加简化、更有效率的新路径。两种路径都可能存在制度风险。传统模式的风险在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不起诉的合法合理性,相应的防范策略为设计'自愿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院的权力监督以及保证律师帮助。对比传统模式,新路径的开辟更为大胆,学界对其公正性甚为担忧。其风险防范策略为严格确定和控制新路径的适用范围、重视法庭审理以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案件分流机制 传统模式 新路径 风险防范
  • 简介: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批判了中国传统法,深刻揭示了构成中国传统法的礼与法在当时的危机,并提出了变革之道.对于礼,黄宗羲认为君臣之礼被扭曲,他希望用学校议政和设置宰相等措施来恢复礼秩序.对于法,黄宗羲则认为危机在于是“一家之法”所产生的弊端,变革的方向是要走向“天下之法”.黄宗羲对传统法及其危机的认识和批判极为深刻,但提出的变革之道并未超越前人.清末的立宪派和革命派都注意到《明夷待访录》中反专制思想的因素,但黄宗羲对传统法的反思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法政思想和观念在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往往可能在作者的意图之外.

  • 标签: 明夷待访录 传统法 黄宗義 礼与法 礼法危机
  • 简介:中国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不能通过对儒学进行纯化或限缩讨论的范围来实现,传统本身就可具有方法论的意涵。这可称之为"作为方法的传统",从而改变传统自身只是作为一个被改造或被复制的对象的地位。高次元的传统和西方法学观念都是我们关于当下法律实践之自我理解的重要成分,前者需要新的制度表达,这需要在方法上会通中西,对我们所共享之理想生活的形式做出价值判断。容隐制并未随着礼法合流的解体而消退,而是吸收了近代法律的自由和平等观念,获得了新的制度表达并重新焕发出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亲亲"是对人类情感的正面肯定,它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价值。

  • 标签: 传统 方法 高次元法律传统 亲亲相隐
  • 简介:《大清律例》盗律各门中的例文涉及颇多特别人群与特别地域,对特别人群的盗行为及在特别地域发生的盗行为制定特别的处理规范,并在实践中加以施行。这些规范呈现出处罚加重、规则复杂、轻重失衡三个特点。我国当代亦存在类似的立法模式(广义而言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尽管古今立法并不同源,且具体规则相差甚远,但由于立法意旨之相通一因人、因地制宜,遂亦呈现出类似的规则复杂、轻重失衡的特点(但并未加重处罚)。这类立法模式一定程度冲击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协调,故应对其采更加克制、谨慎的态度。

  • 标签: 大清律例 盗律 特别人群 特别地域
  • 简介:亲属容隐并非中国传统法中的独立制度,它与告诉、缘坐、自首等形成了一套亲属法律体系。正是在这种相互勾连的家族法中,“亲秦相隐”体现出它在统合亲情与公义方面的独特智慧:“亲亲相隐”存在“父为子隐”和“子为父隐”两个向度。“父为子隐”是基于人情而给予尊长的特权,尊长放弃自己隐匿晚辈的特权就可以进一步表现为大义灭亲;“子为父隐”则由伦理规范演变成为义务规范,卑幼仅在尊长涉及谋反等罪行时方可控告。但这种告亲之举并非单纯“忠高于孝”的价值导向,其更多是缘坐制度下一种自我脱罪的手段。而自首制度的介入又消解了卑幼告亲的价值空间,通过将“大义灭亲”转化为“大义救亲”,实现了亲情与公义在伦理体系及法律体系中的共赢。这对化解当前伦理讨论中价值对立的僵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标签: 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 缘坐 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