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银监会2006年10月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该指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授信审查尽职要求、授信审批尽职要求、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评价要求和附则七个部分。此外,指引还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百条风险提示内容。该指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授信工作。另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的授信政策,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指引同时规定了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该指引将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转变经营理念、创新体制机制;
简介:2006年9月1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并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制定旨在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范围;(2)明确了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包括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的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政府设置的地方投诉受理机构的定位、职责及分工;(3)规范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4)制定了提起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程序、期限、文书等一整套工作机制;(5)明确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具体方式;(6)规定了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出具意见书、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移交或转送相关部门等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进行处理。
简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生效,对执法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变得越来越紧迫,本文论述的就是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相关机构如何以公共利益为视角来处理经营者集中之申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企业合并控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有关制度和我国学者对《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相对应制度的传统用语。本文首先探讨了在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中是如何对公共利益加以考量的。同时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关于公共利益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在德国法上,一个企业合并如果产生或加强了一个市场支配地位则会被联邦卡特尔局加以禁止,但是如果一个本该禁止的企业合并符合一定的公共利益,比如:改善竞争条件、生产合理化、破产重组合并、改善国际竞争力、能源供应安全、保留工作岗位、环境及气候保护和私有化及取消政府补贴等,那么就可以在联邦卡特尔局的权衡下不被禁止,或者在被联邦卡特尔局禁止后从联邦经济部长那里得到部长特批。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应该作出禁止的决定,但如果该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公共利益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不予禁止。论文重点分析了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在平衡竞争政策目标和其他各种公共利益方面以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化设置方面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论文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应该借鉴德国相关机构的经验,公共利益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应该被加以考量,但这种考量应该加以适当地限制,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简介:过去三十年中,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结合了传统合伙上的契约自由和传统公司上的债权人权利模式。法学者对这类新的组织形态更像合伙还是更像公司各持己见。持更类似合伙观点的人认为契约自由的程度是传统公司和合伙形式的本质区别,而持相反见解的学者则认为债权人权利模式才是区别之关键。本文作者赞同后者。我们通过检视企业实体演变的过程来揭示:公司中传统刚性规则对债权人权利保护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护投资者的替代制度的发展,公司对刚性规则的需求日衰,而对契约自由的需求则日盛。本文中,作者首先讨论了企业实体演变的历史,侧重于讨论债权人保护在演变中的主要作用。随后,作者认为,尽管在讨论债权人保护以及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时,法学者总是将注意力放在有限责任上,但区别公司与合伙的主要特征在于"人格屏蔽"——指将公司财产分配给享有不同权利的不同类型债权人。在讨论强的人格屏蔽的重要性——公司而非合伙的特征——以及该制度如何完善有限责任之后,作者得出结论:新的企业组织形态是强的人格屏蔽扩展到受较少限制的企业实体的过程的产物,因此新的组织形态应视为公司的衍生而非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