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后来的补充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决定,已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文章回顾了唐朝的“五复奏”和重温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慎杀”的论述,分析了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个方案:一是把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二是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复核庭专门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三是如果修改立法时,觉得以上两个方案暂时还难以办到,继续允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行死刑复核权,但必须规定复核程序,加强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简介:死刑适用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从实体法上明确死刑适用标准是限制死刑的上策。两部刑法典对死刑适用对象都进行了限制,但仅规定了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5周岁以上老年人一般纳入不适用死刑之列,但婴幼儿母亲、精神病人、生理上或心理上有重大缺陷的人并未被排除。应进一步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完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标准。
简介:作为一种行政化的裁判程序,中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有违现代司法规律,遭到了部分学者的批评,但是目前相关批评并没有对其合法性构成威胁。因为其拥有仁政、慎刑和优良文化传统等光环,立法者对其钟爱有加,使大多数人失去了对其展开反思和批判的勇气。要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有效的批判,就必须首先揭去其面具,还原历史真相。帝制时代的中国皇帝们之所以创建死刑复核制度,是出于集权保位、保有天命和粉饰"作民父母"的需要,其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带有鲜明的专制集权色彩。故就本质来说,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今天,我们应当将其废除。但鉴于长期以来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纠错和救济功能,故也不能一废了事,而应在废除它的同时建立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以弥补中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在救济和纠错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