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心理学理论和方法是分析刑讯逼供居因和控制对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刑讯逼供在心理学视野中的成因主要包括:归因偏差、冲突情境、学习模仿、人格缺陷和角色冲突等五个方面。刑讯逼供这一健儿人性人格特质是先天和后天习得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构。结合后天与刑讯逼供动机形成之间的紧密关联性。控制刑讯逼供可以确保和运用提高侦查讯问工作专业化程度、树立依法讯问楷模、严格查处和惩罚刑讯逼供行为人、加强法律教育和讯问题业务技能培训
简介:本文论述了侦查制度下职权主义特色与刑讯逼供产生的密切关系:(1)侦查目的单方面倾斜,成为刑讯逼供行为的“护身符”;(2)缺乏与侦查权利相对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3)侦查思路的局限性,导致侦查人员违法取证。
简介:“刑讯逼供”一直是困扰公安政法队伍的难题,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如何遏止刑讯逼供,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同志的密切关注。本文力图从转变思想观念,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遏止刑讯逼供的几点对策。
简介: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客体是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主要客体,刑讯逼供罪应归入渎职罪体系。应规定有讯问权的行政、司法工作人员均可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协助执行讯问职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简介: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受审对象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手段,逼取口供,并轻易相信,从而作出错误处理的一种非法行为。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反对这种行为,主张办理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中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罗瑞卿部长在党的“八大”发言中强调:“严禁刑讯逼供,遵守革命法制”。1958年,公安部把不准刑讯逼供定为《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的内容之一,毛主席1972年又针对“四人帮”的倒行逆施,尖锐地批评
简介: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关于这一转化犯的规定,学界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首先,这里的"伤残"仅指重伤,而不包括轻伤在内。其次,本规定是形式上的转化犯、实质上的结果加重犯,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必须是刑讯逼供行为,而行为人对其造成的重伤、死亡后果也不需要有认识,只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即可。因此,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简介:张长伟甘当“替罪羊”席新殿从张盖父子的私人骨科诊所治伤回到湖村家乡后,张兴国怕他告状,打了自己的“饭碗”,便对他欺骗说:“我给你一家人都转成城市户口,再给你的孩子招两个工,把你也安排到派出所上班。”就这样,老实巴交的席新殿以为张兴国的良心发现了,便拖...
简介:当前学界已经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讨论,也提出了许多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但这些对策大都从规范侦查程序的角度出发,而我国在“侦押一体化”的制度之下,侦查程序缺乏监督和约束,这些对策大都是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式。笔者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在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的基础上,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适用于对“刑讯逼供”的查证,以期从根源上根除刑讯逼供。
简介:从分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入手,看设立沉默权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的积极作用。在中国现有“刑事侦查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设立沉默权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真正吸收沉默权规则的合理内核。
简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已成为学界关注和探讨的焦点问题。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但在本罪的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犯罪客体考虑,刑讯逼供罪有其独特的犯罪特质,目前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欠妥当,应归属于渎职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当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做出更科学的界定。在立法上,应将本罪设置为情节犯,对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的处罚,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简介: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2月29日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从总的上看,我们的政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他们积极履行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重要使命,涌现出了许多忠于职守、敬业爱民、廉洁奉公的先进人物,一些干警为了国家和人...
简介: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等庭前审判阶段有刑讯逼供行为。行使侦查权的部门往往出具自己开出的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法院也会予以采纳。笔者认为,侦查部门出具的这种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不具有合法效力。应当从观念和具体措施上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简介:刑讯逼供犯罪久禁不止,除了历史因素、社会因素等客观原因外,犯罪行为人自身的主体心理因素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试图从犯罪行为人的主体心理原因进行探析,并提出一些矫治措施.
简介: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明难导致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程序性制裁难以落实,程序性制裁难以落实、对刑讯逼供行为实体处罚的不确定性和象征性是刑讯逼供治理效果差的首要原因;遏制刑讯逼供的理念定位错误是刑讯逼供难以治理有效的重要原因。在事后制裁作用有限的情况下,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防范应将视角转向对侦查行为的外部监督制约,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并重构完善已有的规范侦查人员讯问程序的制度,确保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有效实施,使良法得到善治,构建侦查人员不敢、不能实施刑讯逼供的制度环境。
简介:
简介: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发扬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解决当前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中央政法委决定在今年上半年对全国政法队伍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配合这次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加强公安队伍的自身建设,我刊在本期特别推出"教育整顿专版",以推动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和巩固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
简介: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没有确立沉默权、没有对逼取的口供作出排除性规定,这是导致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法律根源,笔者认为。应及早从程序立法上构建起要治刑讯逼供的治本机制。为此建议:修改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法律化;个性刑诉法第93条,确立沉默权;在刑诉法和绦中增加一款,对逼取的供及据此查获得的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排除性规定。
简介: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酷刑现象,也是一个世界性的法律问题.开展反对刑讯逼供教育,促进我国人权保护事业,这是我国警察院校义不容辞的一项迫切任务.事实上,我国警察院校在教育内容、教学方式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反对刑讯逼供教育的显著成效.我国警察院校加强反对刑讯逼供教育,推进我国人权保护事业,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增加有关人权理论的教学内容;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扩大在职培训的规模;鼓励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简介:刑讯逼供其危害不言而喻,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遏制刑讯逼供从制度上所作的完善。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后果上排除刑讯逼供;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从方法上抑制刑讯逼供。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执法机关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讯逼供主观成因和控制刑讯逼供心理学对策
刑讯逼供与侦查制度
遏制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对策
刑讯逼供罪转化犯问题研究
“凶神”警官落马记——山西平陆张兴国特大刑讯逼供案查处纪实
论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倒置
沉默权规则与遏制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两个问题
这种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合法有效吗
刑讯逼供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心理矫治
困境与进路:侦查阶段刑讯逼供防范研究
违纪案件中刑讯逼供仍是突出的问题
对刑讯逼供禁而不止原因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法律思考:兼论确立?…
刑事侦查讯问中产生刑讯逼供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我国警察院校反对刑讯逼供的教育与人权保护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看遏制刑讯逼供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