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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统一后对外政策存在摇摆和多面性特点.除强调多边主义、推动欧洲一体化外,德国对外政策也越来越体现出很强地缘特色,这种更加本质性东西来源于于它自身定位,特别是在地缘和文化层面的定位.统一以后,德国身份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定位已经基本成型.这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德国未来政策走向,并进而影响大国关系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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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法中承认主体是国家政府。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具有密切关系,政府承认是核心。“宣告说”与“事实主义”是一致,“构成说”与“正统主义”是一致。“宣告说”或“事实主义”较为合理。承认更主要是个政治问题,会引起法律后果

  • 标签: 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 宣告说 构成说 事实主义 正统主义
  • 简介:由于地区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南海问题近年来争端陡然升温。这既与美国全球战略重心向亚太地区倾斜有关,也与中国在和平发展战略机遇期取得显著成效有关,同时还与南海周边国家对上述两种发展趋势理解与认知相连。这种情况下,南海问题性质正在出现一定程度转向。一是南海问题正在由资源之争向主权之争转向;二是从中美关系中低烈度问题向高烈度问题转向:三是从地区性热点问题向世界性热点问题转向。这三种转向使南海争端更加复杂化、尖锐化。在新地区和国际形势下,中国需要考虑新战略应对。

  • 标签: 南海问题 最新动向 性质转向 战略应对
  • 简介:“南宁渠道”既是一条综合、宽广、多元、立体、稳固、多边、双边、时代、开放、包容、共赢、文明渠道;也是政治互信、政策沟通、设施相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渠道.它有力地服务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国家周边外交战略及中国与东盟各领域各层次交流合作,极大地提升了广西在中国—东盟合作中战略地位与作用、广西在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促进了广西对外开放和发展.

  • 标签: 南宁渠道 性质 功能作用 成功经验
  • 简介:<正>《泰国华僑之双重身份》这本书,把华僑在泰国商业組织、勢力、家庭和團体生活、教育、国籍與政治兴趣等問題都給予詳細研究和闡述。在該书第一章里,高国麟博士提出了一些突出問題,就是如何把少数华人和泰國人民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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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书作者SatishChandra是印度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大学教授,主要研究中世纪印度历史,是印度知名历史学家;HimanshuPrabhaRay是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大学教授,主要研究航海和海洋联系以及印度考古史等。

  • 标签: 历史学家 中国南海 孟加拉湾 海洋 大学教授 尼赫鲁
  • 简介:对时代准确把握,是理解当今纷繁复杂世界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关键,亦是每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对其发展道路作出正确战略和策略选择必要前提.本文以越南为个案,试图分析越南共产党人在当今世界局势发生新变动之后,是如何认识当今时代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构建越南国家应该具有的发展战略,以期从中得到一些有益启示.

  • 标签: 越南共产党 马克思主义 国际环境 社会主义制度
  • 简介:明代后期(1567—1644年),在“倭乱”基本平定前提下,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请开海禁,准贩东西洋。于是,私人海外贸易迅速地发展起来,“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舟余)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其贸易范围之广,“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之吕送(宋)、长岐(崎)”,具体地点有“西洋则交趾、占城、暹罗、下港、加留吧、柬埔寨、大泥、

  • 标签: 明代后期 海外贸易 福建巡抚 隆庆 资本主义萌芽 王在晋
  • 简介:近年来,关于华侨、华人战后变化及其发展趋势讨论日趋“热门”,不断深入。华侨研究工作者能把视线逐渐转向较为现实问题,无疑是一大进步。在多次讨论中,对华侨、华人在战后所发生重大变化取得了许多共同认识,但对这种变化性质和进程却有许多不同看法,比较集中问题有:华侨、华人在战后变化是表面的形式上变化,还是实质性变化?是极其缓慢变化,还是迅速变化?是顺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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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朝贡关系是明代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发生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一种主要形式。明朝朝贡关系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则经历了由盛转衰过程,在不同时期,它性质也是不同。这个变化过程实际上是明代中国与东南亚关系演变缩影。一洪武、建文年间(1368—1402年)是朝贡关系逐步建立时期,明朝政府在朝贡中实行“例不给价”制度。朝贡关系作为明初统治者羁縻远人,巩固统治手段,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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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责任论”有深刻、复杂国际背景。对致力于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来说,“责任论”可谓是一个新考验。对于综合实力仍然不够强大,国计民生仍有诸多严峻问题尚待解决中国来说,如何应对“责任论”,是一个战略性问题。面对国际社会期待,中国应适当承担国际责任,既不因逃避该承担责任而受孤立,又不因过分承担责任而累垮自己。责任与利益密切相关,维护好责任利益,需要战略筹划。

  • 标签: “中国责任论” 和平发展 中国外交
  • 简介:通过合作促进安全理念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但是,在当前国际安全合作中,普遍存在“多愿望,少行动”现象。由于安全概念泛化,国际社会几乎在所有安全问题上都表达出希望通过合作方式来解决问题意愿。但实际上,很多安全问题不可合作。“可合作安全”概念是基于议题性质、威胁认知和共同利益一种预设状态。对议题性质认定是安全合作前提条件。如果安全合作对象在议题性质认定方面观点不一致,那么安全合作不可实现;反之,安全合作是可能实现。在安全合作对象关于议题性质观点一致基础上,安全合作主要受威胁认知和共同利益两个因素影响。如果安全合作对象彼此威胁认知越小,且在应对安全威胁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多,那么安全合作越可能实现;如果安全合作对象彼此威胁认知越大,且在应对安全威胁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少,那么安全合作越难实现、甚至不可合作。“可合作安全”在应对安全威胁实践中,可以为有关部门在什么问题上合作、与谁合作等提供思路,使国际安全合作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

  • 标签: 可合作安全 安全合作 议题性质 威胁认知 共同利益
  • 简介:中国在安理会涉及叙利亚提案表决时投否决票,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维护《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宗旨,为了避免又一个阿拉伯国家成为干涉主义战争牺牲品。《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在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政权更迭”权力,而“保护责任”因其宽泛理论解释空间而极易被滥用,冷战后西方国家发动几次干涉主义战争后果都背离了“保护责任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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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是一场非正义战争.这场战争所依据是美国新保守派外交理论,其核心是'以实力求和平'.美国发动这场战争有着非常明确战略意图,但其所失将超过所得,战争将给美国留下一连串后遗症.

  • 标签: 伊拉克战争 性质 理论依据 后遗症
  • 简介:关于“国家承认”性质和作用,法学界历来就有“构成说”与“宣告说”两种意见。前者主张“国家承认”是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必备条件,后者主张“国家承认”只具备形式上宣告意义。事实上,“国家承认”就其性质而言是一项法律行为,在新国家取得国际法律地位上具有构成性重要作用。提倡“构成说”,反对“宣告说”,有利于我国在现实外交斗争中排斥分裂势力,维护祖国统一。

  • 标签: 国际法 国家承认 构成说 宣告说
  • 简介:丰衣足食、安居乐业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通过了《千年宣言》,明确规定在2015年前将全球贫困人口减少一半。千年发展目标既代表了世界各国政府为促进发展做出庄严承诺.也成为国际社会衡量发展重要标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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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政治中角色身份与利益认知是在社会性交往互动中被不断建构产物。在以“主权零死亡时代”为核心特征洛克体系文化成熟阶段,单纯权力转移已不再构成体系内大国间安全困境原因。不论是崛起国,还是守成国,其在权力转移进程中对体系主导观念认知决定了其对时代主题判断,对时代主题判断又决定了战略手段选择,并最终在崛起国与霸权国之间建构出不同社会性关系与互动模式。权力转移进程中,大国间敌意身份互主性建构是如何形成?通过对其成因分析,能否为避免敌意螺旋生成提供新解决方案?通过对权力转移进程中出现“想象安全困境”成因分析发现:崛起国与霸权国之间并不存在现实生存竞争,但却可能由于经济领域同质化竞争而产生族群排他性负面意象敌意投射,并在对声望和荣誉追求基础上形成虚幻不相容与想象敌意螺旋。从崛起国战略谋划角度出发,选择“联系性崛起战略”往往更容易开启同霸权国之间非对抗新型大国关系,而选择“变位性崛起战略”则更容易开启同霸权国之间“修昔底德陷阱”。

  • 标签: 建构主义 中美关系 权力转移 崛起战略 安全困境
  • 简介:在现代企业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最为重要企业制度形式。由于兼具“资合”与“人合”双重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着自己特点。与中国相比,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存在一些普遍共性制度设计,例如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等。但受英美法影响,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又有着自己鲜明特点,例如给予公司章程广阔自主空间,将股权交易纳入强制公证事项等。我国投资人在与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交易时,必须要对公司章程、公证事项、变更登记以及外资限制等问题给予重点关注。

  • 标签: 俄罗斯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
  • 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义务以及对所担保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承包者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义务;所担保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其责任上限是其所担保承包者不法行为造成“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国家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 标签: 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 担保国 赔偿责任 国际海洋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