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冷战后建设和平成为联合国和平行动的中心任务,与此同时,“人的安全”话语开始兴起,因此,需要把人的安全置于建设和平的实践场景中来认识。建设和平的两大支柱——制度建设知经济发展与人的安全的两大核心要素——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之间分别存在因果关系。长期以来建设和平被建设国家的任务绑架,具体表现为“自由和平”主导了建设和平,结果是对制度建设关注有余,对经济发展照顾不足;重视了人的政治安全,却忽视了人的经济安全。这样,建设和平的结果是建设了“虚幻的和平”,人的安全表现为“虚幻的安全”。崛起的中国的对外援助和经济活动传播了“发展和平”的和平规范。“发展和平”关照了被“自由和平”轻视的经济发展这一支柱,有利于保护人的经济安全。21世纪建设和平应当是“自由和平”与“发展和平”的结合,是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结合,而人的安全保护则应当是政治安全与经济安全的结合。这可能才是建设持久和平之道。
简介: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相比,“人的安全”观是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人的安全受多维度影响。其中一个或几个维度出现问题,人的安全就受到威胁;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冲突。这些维度构成冲突诱因。冲突诱因呈现多元化。有的诱因与冲突相关度较低,有的诱因对诱发冲突具有乘数效应。就触发状态而言,冲突可能由单一因素诱发,亦可由多种因素叠加引发。如果治理失当,会导致冲突恶化。一个国家要有效地治理冲突,就应当对导致冲突的诱因及相关度有深刻理解,如此方可对症下药。人的安全概念、国家保护责任与新干预主义是相继形成的三个概念。应当说,尽管以人为中心的安全框架日益被全球关注,但应当采取何种治理形式,何种治理形式属于最优方案,在国际社会中并未达成共识。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保护人的安全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主权原则仍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解决人的安全问题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
简介:“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国在南海面临的安全形势相比之前发生了极大转变,如美国、越南等国家均因该案而对其原有立场进行了调整。同时,随着近年来中国远洋活动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的海洋发展利益已经突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近海区域,不断向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领域延伸,例如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执行协定》谈判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活动等,因而海洋安全利益的范围亦相应随之拓展。在全球现代海洋安全问题的范畴之内,“新安全观”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中国当前海洋安全形势下的需求具有极强针对性。而在海洋法规则中,海洋保护区制度无论在特征、目标还是功能方面,均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该制度适用与否的问题,对中国维护海洋安全利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然而,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全球海洋划分为多块不同性质的海域,导致该项制度在不同位置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同样有所区别,所以即便决定选择适用时,亦不能完全一概而论,应当始终坚持在不同时空维度下的灵活运用。
简介:一些国家在由非民主体制向民主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往往遭遇各种暴力与冲突。由于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新政府的信誉与合法性因此受到质疑,从而损害了民主转型的前景。阿富汗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特别是2009年的总统大选表明,恶劣的安全状况已经影响到民主的运作和信誉,这体现了一个困扰许多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的困境:没有人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民主;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很容易在一种失序、动荡的过渡期中反复纠缠,民众的不安全与无效的政府成为一对相互催生的恶瘤。西方的武力干预容易推翻一个旧政权却很难塑造一个强有力的新政权,其造成的权力真空加剧了人的安全与民主转型之间的紧张。民主的价值不容否定,但民主应该在一个稳定的安全基础上去构建,无视人的安全去追求民主,可能反过来有损于真正的民主进程。人的安全视角表明:安全在价值序位上是高于民主的,也是民主生成的前提性条件;有一个能够保证人的安全的有效政府,是国家顺利实现民主转型的关键。
简介:边境地区作为国家领土比较特殊的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和国家领土的不容侵犯。过去,位于国家交界处的边境地区敏感脆弱,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生存”的重任,传统边境始终发挥其屏蔽功能,传统的边境安全随之体现出“防范危险”和“共存安全”的主要特性。如今,由于全球化进程和国家的开放政策,相应地引发了实体边界弱化和“软边界”扩散等边境地区的新变化,同时,边境屏蔽效应相对减弱,中介效应凸显,使边境地区呈现安全与发展并举甚至以发展为主导的安全态势,边境安全的特征发生重大转变。边境地区安全问题的复杂化、安全的渗透性和联动性增强、安全中注入发展的因素以及安全的社会化建构等特征与“共生”理论中的多元性、内生性、交互性、共生性等特征相似,而且有相适应的研究议题,使边境安全问题可以从共生视角进行探讨。边境安全的变化使边境在实现“共存安全”的同时强调“共生安全与发展”,在关注当下安全的同时也注重安全的未来。文章以边境安全的特殊性为视角进行研究,提出“共生安全”的新理念,并在“共存安全”和“共生安全”特性的比较中,探索边境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未来走向。
简介:中国在安理会涉及叙利亚提案表决时投否决票,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为了避免又一个阿拉伯国家成为干涉主义战争的牺牲品。《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在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政权更迭”的权力,而“保护的责任”因其宽泛的理论解释空间而极易被滥用,冷战后西方国家发动的几次干涉主义战争的后果都背离了“保护的责任”的初衷。
简介:“共同威胁”与“共患意识”引发人类对非传统安全的普遍关注。非传统安全的价值实质是“共享安全”。共享安全不仅是安全指涉对象的扩展与转型,也是非传统安全理念的提升与非传统安全话语的创新。西方非传统安全理论经由传统安全研究与和平研究的延伸与扩展,形成了建构主义、哥本哈根学派、后结构主义、批判安全理论、人的安全研究、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等主要流派,其主要价值取向是“建构安全”。然而,共享安全的关键是如何面对与解决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异质性”冲突,中国的安全观与外交方式的价值类型此有着重大的意义与贡献。中国以“保合太和”、“万国成宁”、“和而不同”为标志的“和合主义”思想渊源,为共享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内核与独特的价值坐标。中国学者的“新天下主义”、“多种行为主体的共同安全”、“人类共同安全”、“全球深度治理”等对“共建安全”方案的多维度探索,为共享安全提供了极具创意的可能性论证。中国与各国“合作共赢”的外交实践与融入世界的“优态共存”,为共享安全提出了解决现实冲突的重要范例,也为共享安全的可行性提供了无可辩驳的现实逻辑。
简介:人的普遍性决定了价值的普遍性,人的特殊性决定了价值的差异性和多元性.价值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正是引发不同价值体系安全问题的本质因素.狭义的价值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阶层的价值观念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即观念化价值体系安全.广义的价值安全是实在性价值体系安全与观念化价值体系安全(价值观安全)的统一.国家价值安全由国家内的价值安全和国家价值的安全构成,前者以多元价值主体的价值认同为重要表征,后者以国家的价值主权为重要表征.就其对国家总体安全体系的意义而言,价值体系是元文化,且观念化价值体系安全是文化安全的一部分,因而价值安全是文化安全的核心,也是元文化安全,必然地成为国家总体安全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价值安全又意味着国家总体安全体系所有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价值规范的安全,因而又是国家总体安全不可或缺的柔性支撑.
简介:《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颁布十年来,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正效果,负效果却频繁涌现。原因是《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的法律定位不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缺失,社会未形成普遍的遵法守法机制,官僚寻租与腐败严重,未建构起公民普遍参与的森林治理体系,最终导致违法采伐持续不断、森林火灾频繁发生。俄罗斯虽在政策和行政上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若没有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根本性修改,依然难以取得最佳效果。中国作为转型国家,在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上,也遭遇了与俄罗斯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在当下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及时调整法制结构,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
简介:“共享安全”理论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国际安全理论体系和话语权的有益探讨。“共享安全”理论具有充分的历史哲学依据,《周易》中“保合太和”“协和万邦”的思想为“共享安全”理论奠定了阴阳协调、对立统一的宇宙观;儒家哲学中“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忠恕之道”,为“共享安全”理论奠定了以“共建”“共存”和“共享”为核心的安全观;而践行中庸之道,则成为“共享安全”理论的哲学方法论基础。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和平主义外交理念和亲仁善邻的外交政策,为“共享安全”理论奠定了和平、和谐与合作安全的政治思想基础。东亚传统的安全体制体现了东亚国家在安全利益上的“共依”“共存”“共建”和“共享”,从而为“共享安全”理论奠定了东亚史上传统的安全和外交实践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实行的安全政策进一步为“共享安全”理论提供了安全和外交实践,其中作为“共享安全”实践基础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和亲仁善邻的外交政策,成为中国处理与世界各国外交关系的准绳和基本原则,体现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共存”“共建”和“共享”安全的和平主义战略价值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