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应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7条的设计较之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4条有了关键突破,不再以“违法性”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前提,可谓意义重大。但究竟《侵权责任法》是否需要区分达标排污行为与超标排污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二审稿第68条的规定稀释了第67条的先进性,并可能无法在实践中实现对潜在污染行为人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有效引导,甚至将导致环境侵权责任无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加害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从而最终降低受害人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救济可能性。建议对超标排放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采用惩罚赔偿,并以此区别达标排放的损害赔偿。
简介: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当然也不可避免的会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中,ISP的隐私侵权责任认定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文章首先论述了网络环境中的隐私与隐私侵权的新变化、新特点;其次分析了ISP所面临的隐私侵权新问题,尤其是其作为中介服务者所面临特殊的侵权问题:最后讨论了ISP隐私侵权责任认定.从其作为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分别分析了其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问题。
简介:“领导就是责任”,是邓小平同志党建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1978年12月23日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现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1980年8月,小平同志又一次明确指出:“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的其他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改变个人专断制度是两回事,不能混淆。”小平同志关于领导责任的思想对于改善我们党的领导,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权力观念.即责任是它第一重要的品质.权力是有责任的权力。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富民强国的责任,而首先是权力对自己所做出的每一个决定承担后果。富民强国的任务太大.只有通过每个个人的努力增加自己的财富.才能最终使社会财富获得增加.因此任何个人或一小部分人无力承担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