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简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也为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指明了方向。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破解融资困境,已成为制约和影响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的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但如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如何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不得不成为我们迫切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话题。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在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健康抵押、转让,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命脉的资金短缺问题也就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