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近公布的清华简《厚父》,学界基本认同其为《尚书》类文献,但有《夏书》说、《商书》说、《周书》说,通过分析三说,判断《厚父》可能是源于创作于商初的"语"体档案,是商汤灭夏后,访夏王室贵族厚父,借鉴夏代贤王恭明德事迹,以史为鉴的产物。商汤与厚父的对话,经商代史官记录整理成为商代典册,在商代官学教育中传习而得以保存,成为《商书》的一篇。经历商周王朝鼎革,周对包括《厚父》在内的商代典册档案进行整理,因其载有夏代贤王明德事迹,具有较强的史鉴意义而得以继续流传于世。至战国中后期,《厚父》依然存世,见引于《孟子·梁惠王下》,而清华简《厚父》则可能是战国时流传于楚地的《商书》抄本。《厚父》对于判断《商书》时代、证明夏王朝存在性意义重大。
简介:先民信奉的术数有天启与人为之别。天启是消极被动地等待“天垂象,示吉凶”,人为则是以卜筮“决嫌疑,定犹豫”。龟卜繁难,筮占简易。殷人尚卜与周人用筮,实为不同民族的稽疑习惯。周人受封于商,殷周始有文化往来,而周人迁岐之后,殷人之龟卜乃行于周邦,但周人仍以筮占为主。周朝开国立基,依其传统的稽疑之法编纂筮书,称之为《易》,其命名之朔,正是着眼于龟卜的繁难与筮占的简易。而《周易》卦爻辞乃旧有之象占、星占及筮占甚至龟卜之辞的鸠合与改编,具有相当程度的加工与润色。六十四卦卦画符号的原初功能就是“纪数”与“检索”。内“贞”外“悔”的爻辞顺序,也是针对六十四卦卦画绝大多数皆可“表里视之,遂成两卦”所作的规定。因此,《易》之所以名“易”,一是相对龟卜而言,筮占简单容易;二是筮书编成之后,卦画符号具有方便的检索功能。而各种不同的筮法,皆可视为筮书的不同检索方式。
简介:韦伯对儒家合理性的判断是含糊的。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有认知和伦理两个方向,儒家文化有认知合理化潜力,但他没有考察儒家文化的伦理合理化。分析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合理化概念得出社会学合理性分析框架:即经验普遍准则的确立或知识论证之主题和主客体关系之预设。不同社会学合理性其预设和知识性质不一样。既有主客对立和客观知识的对客观世界认知取向的工具合理性,也有主客对立和外在规范知识的对社会世界伦理取向的形式合理性和策略合理性,还有主客统一和内在规范知识的对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伦理取向的交往合理性。儒家文化是伦理文化;天人合一是其预设;重内在主观知识,轻外在客观知识是其特点。伦理文化缺少主客对立,无法建立客观知识和外在规范知识,客观世界的认知合理化和社会世界的客观伦理合理化潜力低;但其建立起主观的内在规范知识,具有一定的主观伦理合理化潜力。儒家文化在认知和伦理两个方向都具有合理化潜力;且由于其入世态度,其合理化得以实现。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分别在认知和伦理上合理化潜力高,但直到宗教改革赋予其入世态度,其合理化潜力才得以实现。
简介:相关资料初步表明。在中国古代。客观地把握人性及人与宇宙变互作用的自觉与努力业已发生。本文试图阐明《易经》的思维理路,借此思维理路,《易经》不仅塑造和影响了早期儒家形上学,而且也塑造和影响了诸如意识研究,尤其是意识学之类的当代研究领域。《易经》的发展及其在西方的传播,正说明了这一点。意识学研究人性,思考存在的其他领域。在这些方面,意识学与《周易》是相通的。将意识学同中国古代思想相比较可以看出,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意识学在中国古代思想中早已有之。基于这一历史事实,我们有必要在意识学的起始处研究意识学。在意识学研究中,意识进化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必须进行研究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易经》来探索意识的进化。
简介:在有着深厚隐逸文化传统的中国,把隐逸看作是一种典型的高尚行为似乎已经成为历来人们的共识。然而,实际上中国并不存在能够成一家之言的统一的隐逸思想,中国隐逸思想分为儒、道两派,而且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儒家隐逸以合乎道义为准则,道家隐逸则以追求适性为目的。在儒家隐逸思想中,“高尚”的确是隐逸行为的一个重要性质;不过与之迥异其趣的是,高倡“道法自然”的道家却并不认同“高尚”这个人为的概念,并且认为恰恰是这个所谓的“高尚”性质才导致了隐逸的蜕化,使之沦为“禽贪者器”。可是非常遗憾的是,从古至今的人们总喜欢不加区分且自以为是地把一顶“高士”帽同样强行扣戴在道家隐士的头上,由此便形成了中国隐逸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区。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