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契约不论在政治哲学史上或是作为一种正义理论,都有着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后来的研究又将其作为一种基于组织理论的个体权利来加以研究,即它是一种将伦理和道德的合法性与合作的战略和行动进行整合的途径。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它又作为经济伦理而被提出来。沿着唐纳森和邓菲的研究途径进行追寻表明,如果社会契约被意识到并被作为网络治理过程加以对待,那么其将适用于组织设置过程。这一洞悉有利于行政学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因为它能够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在这一程序中,信任在持续的契约交往中得以创设,并长期稳定地保持下去。同时,我们也需要一种应用于行政自由裁量的新途径(如道德代理),以认识组织的新兴网络形式及其竞争力和道德潜能。
简介:摘要:夏含夷先生以《左传》占筮实例论证传统“之卦”说法不可靠,认为传统“某卦之某卦”的“之卦”说法并不是指变卦,而仅仅是指定某一卦某一爻的方式;那么又是以什么方法来指定某一卦的某一爻的呢?夏先生以《左传》等占筮实例中存在连续两次或多次贞筮的情形进行推测,以为其可能正反映了得到“某卦之某卦”的整个过程:前一次贞筮得卦,后一次贞簸得爻。夏先生的这些观点虽然新颖,但却是靠不住的。如果夏先生关于之卦的说法是正确的,则占断时只会用到主卦而不会用到之卦,可实际上《左传》占筮实例中不仅用到了之卦的卦象,也用到了之卦的爻辞,说明变卦是实际存在的,“之卦”并不仅仅是指定某一卦某一爻的用语。而且《左传》等占筮实例中,虽然的确存在连续两次或多次贞筮的情形,但它们绝不是前一次贞筮得卦,后一次贞筮得爻的情形,而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一次完整贞筮过程;包山简或葛陵简等出土文献同时得出两个筮数易卦的筮例,也不可能支持夏先生前一次得卦,后一次得爻的观点。夏先生的解释明显存在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