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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白玉
  • 学科: 经济管理 > 企业管理
  • 创建时间:2009-05-15
  • 出处:《中外企业家》 2009年第5期
  • 机构:案件事实:天津市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由于受轻微伤被送往医院,在家里休息了70天没有到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上班,因此在此期间原告没有得到任何收入。同时,在交通事故中,原告的车辆亦遭受了损失。原告起诉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个被告(肇事夫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她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和相关的财产损失,并提供了医生开具的70天的病假条,住院医疗各项费用清单,以及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连续14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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