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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用企业作为民营化背景下政府权力“让渡”的主体,承担着诸多公共服务职能,其信息公开义务具体应如何履行也成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仅规定了公用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就其公开的范围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理论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不统一。本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公用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对公用企业应当公开范围及豁免公开范围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 标签: 公用企业 信息公开 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