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己被立法机构列入我国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当中。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主要由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所构成。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新的实务问题层出不穷与证据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发展,如果考虑到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加以修订与完善,
简介:当下,在我国立法机关着手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之际,确有必要对现行法中审前程序的欠缺和弊端加以审视和检讨,这不仅因为对审前程序的改造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而且还意味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性的重塑,其意义甚巨。有鉴于此,笔者试从以下诸方面发表一孔之见。
简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既未对证据交换作出规定,又未从公法意义上对当事人之间互有披露证据的义务作出规定。这种状况给审判实务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常常使一方当事人在事先并不了解对方将要在庭审当中提供何种证据的情形下匆忙进入庭审,导致重复开庭,拖延诉讼的进程。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和解决当事人披露证据与证据交换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与审前程序、审理程序的相互协调,以便在立法上形成有机的结构,从而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寻求一条科学、合理、顺畅、可行的路径,是本文的要旨。
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 应当考虑的若干层面
对现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结构性改造的基本思考
《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的改造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塑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