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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 标签: 行政程序瑕疵 法律后果 可补正 行政程序法典
  • 简介: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三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

  • 标签: 行政程序瑕疵 三分法 狭义程序瑕疵 视为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简介:学界对行政诉权论之研究对象、现实意义与学理地位普遍存在认知不足,已导致我国的行政诉权研究迟滞不前、避重就轻,亟待澄清。在研究对象上,行政诉权论应围绕“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程序权利”进行。在现实意义上,行政诉权论之研究攸关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运行、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公共利益与行政法律秩序、塑造公民人格意识与国家法治底蕴。在学理地位上,行政诉权论处于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之轴心地位,借助其与行政诉讼目的论、标的论、类型论在研究层面上的勾连,将有利于推动行政诉讼法学科内部“荣辱与共”之理论发展趋势的形成。

  • 标签: 行政诉权 轴心地位 行政诉讼目的 行政诉讼标的 行政诉讼类型
  • 简介:作为行政诉权论的重要一环,行政诉权之本质既与诉讼目的息息相关,又对诉权内容及诉权要件产生直接影响。学理上,行政诉权之本质未能达成共识。各学说因诉讼目的论基础或研究视阈上的差异,仍缺乏统一评判标准。以法院的审查方式作为统一评判标准,可起到为各学说搭建共同对话平台的效果。根据法院在判断行政诉权要件时需以何种审查方式完成为标准,可将各诉权学说分别归入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因实质条件诉权说存在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等缺陷,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切实化解“立案难”、强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故后者更可取。目前,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中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宪法诉权说仍有不足,作为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之修正版的“诉权层次论”应予提倡。

  • 标签: 行政诉权 行政诉讼 实质条件诉权说 形式条件诉权说 诉权层次论
  • 简介: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旨在解决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以何时之事实及法律状态针对诉的理由具备性加以判断的问题。作为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最主要的学理分歧,处分时说与判决时说因侧重点不同,并不存在绝对的孰是孰非,也无法简单地以"原则/例外"的模式来应对所有案件。法院对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的确定,应以综合权衡个案中的各项考量因素为基础。在综合权衡的过程中,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遵循"层递式"的确定规则:首先,根据首要考量因素——现行法的规定及其推论来确定;其次,现行法未规定且无法作出合理推论的,斟酌个案中的其余考量因素来确定;最后,依个案中不同考量因素将推出不同裁判基准时的,以修正的判决时说来确定。

  • 标签: 裁判基准时 考量因素 综合权衡 确定规则 修正的判决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