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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共同犯罪中止的争议核心是部分犯罪人能否在犯罪最终达成既遂之前自动停止犯罪,成立中止。本文运用文献资料发重点讨论了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观点以及构成条件。

  • 标签: 共同犯罪 部分中止 消解共犯关系 间接正犯
  • 简介:灵璧石作为一种造型独特的奇石,在城市公共景观中被广泛应用。其置石形态分为特置、散置、对置、群置等形式。文章就城市公共景观中的灵璧石置石形态及文化进行简要探究。

  • 标签: 城市 公共景观 灵璧石 置石形式
  • 简介:当今社会,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与此相对,互联网企业家犯罪形势严峻,这些互联网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网络实施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犯罪主体呈现智能性以及组织化趋势,犯罪被害对象及时空不特定,犯罪动机充满逐利性。可将治理理论和犯罪理论运用到治理该类犯罪上,即治理互联网企业家犯罪在主体上国家与社会应当共同行动,在对象上治理犯罪问题与治理社会问题应当提升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治理手段上应当遵循刑事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 标签: 互联网企业 企业家犯罪 犯罪治理
  • 简介:摘要:犯罪构成的概念提出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并在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努力下,形成了完备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起步较晚,建国初期才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构建了以四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理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四要件理论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引发了法学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反思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并在与其他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措施,就成为当前的急迫任务。基于此,本篇文章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 标签: 中国刑法学 犯罪构成理论 反思
  •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血细胞形态学检验在临床检验中的意义。方法:本试验选择50名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在本医院接受临床检验的血液学检验异常的病人,作为观察组,并选择健康体检者作为对照组,一共50名,两组采用血细胞形态学方法进行观察,并将两组检验结果进行对比。结果:观察组与对照组相比,血细胞形态学检验的异常阳性率显著提高(P

  • 标签: 血细胞形态学检验 临床检验 意义
  • 简介:本文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参考各国关于卫未成年犯罪非刑事处罚方式,提出了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非刑事处罚方式的设想,旨在促进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处罚的改革、完善和补充。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非刑罚处罚 保安处分 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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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妊娠期糖尿病(GDM)共病抑郁对孕期糖代谢功能及新生儿形态结局的影响。方法于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安徽省妇幼保健院三家医院招募孕符合标准的18~28周孕妇,共纳入4 380名研究对象,其中收集到3 827名孕妇新生儿的出生结局信息。采用自制问卷《合肥市孕产妇健康问卷》和爱丁堡产后抑郁量表获得基本人口学特征及抑郁情绪状态。在孕24~28周行75 g糖耐量实验诊断GDM,产妇分娩后从医院病历收集分娩结局信息。采用协方差分析不同GDM和抑郁状态孕妇糖代谢指标及新生儿结局指标的差异。以不同GDM和抑郁状态分组(无GDM且无抑郁、单病抑郁、单病GDM及GDM共病抑郁者)为自变量,以是否为大于胎龄儿为因变量,采用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两者之间的关联,并分析GDM和抑郁的交互作用。结果4 380名孕妇年龄为(28.8±4.2)岁,孕18~28周和孕32~36周的抑郁检出率分别为12.1%(526/4 380)和12.3%(536/4 367);孕24~28周GDM的检出率为19.5%(852/4 380)。GDM共病抑郁者服糖后1 h血糖水平和曲线下面积高于无GDM且无抑郁者(P<0.05)和单病GDM者(P<0.05)。调整孕妇分娩年龄、教育程度、家庭主要经济收入、孕前体重指数、产次、体力活动次数、孕期增重等因素后,与无GDM且无抑郁者相比,单病抑郁、单病GDM和GDM共病抑郁者发生LGA的RR(95%CI)分别为1.31(0.89~1.91)、1.51(1.14~2.00) 和2.43(1.29~4.57);进一步分析发现,抑郁状态的GDM孕妇与新生儿LGA的关联[RR(95%CI):2.12(1.01~4.49)]比无抑郁状态GDM孕妇与新生儿LGA的关联[RR(95%CI):1.50(1.12~1.99)]的更强(P交互<0.05)。结论孕妇GDM共病抑郁会损伤糖代谢功能,增加新生儿LGA发生风险。

  • 标签: 妊娠 糖尿病 抑郁 新生儿筛查
  • 简介:对“见危不救”能否入刑问题的探讨,应打破学科部门的藩篱,由各学科知识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向下推演,模拟式地重走一条完整的有德入法的路径。为了直接指明道德入法(当然本文专指“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事项)的合正义性与可行性,与其在阐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与学说中无尽旋转,不如直接利用一根刻度清晰的“标尺”,经过测量,直观地看到这个道德事项与刑法的距离是否足以跨越。在测量出了一般法理意义上动机与刑法的距离后,可以看到“见危不救罪”入刑在刑法理论、犯罪学、法哲学与立法司法技术层面上引起的尴尬。在刑法领域,这样的尴尬分别体现在救助义务来源、犯罪法益这两个方面;在犯罪学领域,这种尴尬源自于“见危不救”本质上是贝卡利亚所说的“难以证明的犯罪”;在立法学领域,入刑在立法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犯罪构成要素解释不明、犯罪主观心态难以证明与刑侦、诉讼难以为继的问题;在法哲学方面,入刑的非正义性集中反映在功利主义刑法对于消极自由的侵犯与“危害原则”的违反,从根本上否定了入刑的正义性。

  • 标签: 见危不救 愿望的道德 互惠原则 道德失调 功利主义 消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