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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结果
  • 简介:对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做法正当性分析的前提,在于准确厘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性质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对其位阶的判定。该方案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国务院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在性质上不属于主权机关,而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该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缺乏宪法文本和法律文本上的直接依据,将其视为法律修改的理由不足,缺乏直观层面的正当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国务院暂停实施行政法规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在表述上不甚妥当。《立法法》(2015)第13条在宪法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该规定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良性违宪,也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解决改革难题的法治路径。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根本性解决,应该从宪法层面谋求解决的路径。

  • 标签: 暂时调整 法律实施 《立法法》第13条 宪法
  • 简介: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路径应该是: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通过国内相关人权立法协调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建立体系化的人权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来源是宪法,而不是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人权立法的义务来源是宪法中所有关涉基本权利的规定。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文本规定去理解和把握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主要内容,而对该条款的文本解读必须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人权立法义务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要从根本上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义务,应该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权法。

  • 标签: 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立法保障 宪法学分析
  • 简介:ThepathsforapplyingtheinternationalhumanrightsconventionsinChinashouldberecognizedasfollows:OnthepremiseofrespectingtheConstitutionofChina,systematichumanrightswhichcouldcoordinat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onstitutionofChinaandinternationalhumanrightsconventions.ThesourceofthehumanrightslegislationobligationsofthelegislativeorgansofChinaistheConstitutionofChina,nottheinternationalhumanrightsconventions.ThelegislatureshouldunderstandandgraspthemaincontentsofthehumanrightslegislationobligationsofthelegislatureaccordingtoParagraph3ofArticle33oftheConstitutionwhiletheinterpretationofthisclausemustbebasedon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internationalhumanrightsconventions.Humanrightslegislativeobligationsofthelegislaturecanbeclassifiedintotwotypes:legislativeprotectingobligationsandlegislativereliefobligationsofhumanrights.TheNPCanditsStandingCommitteeshouldbestructurallyresponsibleforthehumanrightslegislationobligation,andtheStateCouncilandotherorgansoftheStatenotforthelegislationprotectionofhumanrights.AspecialhumanrightslawshouldbeenactedbytheNPC.

  • 标签: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LEGISLATIVE PROTECTION
  • 简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

  • 标签: 宪法监督对象 拓展分析
  •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针对报告关于“人格权”的论断,笔者谈一些学习体会,与学界同仁交流。

  • 标签: 人格权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保障 民法 宪法 违法犯罪活动
  • 简介: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 标签: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强制规范 私法自治
  • 简介: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抵押权的实现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处分抵押物,以抵押物或其价款优先清偿抵押人债权的过程。关于实现抵押权的途径,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了两种方法。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标签: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拍卖 实现途径 抵押人 强制拍卖
  • 简介:民主党派机关是参政党的联络部、参谋部和服务部,是党派工作实施的枢纽和窗口,它承上启下,是联系党派成员的桥梁,在党派组织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参政党机关建设的成效,直接反映着民主党派组织的精神面貌,直接影响到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的运作、成效和水平。

  • 标签: 党派成员 政治协商 基层支部 统战理论 精神面貌 统战工作会议
  • 简介:“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 标签: 基本权利 契约自由 给付行政 国库行为 实质民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