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主体直接承担程序的法律后果,是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在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纷繁芜杂的表象之下其本质都在关注当事人与法官在程序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本文借鉴两大法系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权限分配的经验,在协同主义理论下分析功能实现中主体方面的制约因素,探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的分配。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