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价格明显偏低涉税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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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价格明显偏低涉税问题探讨

王传斌

中税企业咨询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610095,

在税务实务中,涉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案例越来越多,特别是遭遇了三年疫情后,经济受到了不小的冲击,那价格明显偏低在税务上有哪些规定,企业又会受到什么影响,本文将对此类问题做出自己分析。

我们先看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程序法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我们再看一下实体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上述法律都描述了价格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我查遍了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税法上没有对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有进一步明确的解释。在实务中,大多数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而对于正当理由的认定在税务上仅有一个文件提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价格明显偏低好歹有法律的支撑,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对正当理由的阐述仅有一个规范性文件支撑,显得非常单薄,致使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起来也毫无底气,甚至引发税企争议涉及行政诉讼,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最为经典的是《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日期:2016-12-15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行提字第13号,涉税案件大家可以在裁判文书网自行检索阅读。而企业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想要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企业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人认为如果企业出现了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一定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引起的,这种特殊原因是否是正当理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但底线是转让或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一方面应积极整理、收集相应价格偏低的佐证留存备查,如召开股东大会说明情况、留存会议纪要、登报说明、留存相关人员证言等证明事情真实性、合理性;另一方面企业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将发生的详细情况书面呈报税务机关,以得到税务机关的充分理解和支持。有了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转让行为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转化为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企业既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同税务机关保持和谐的征纳关系,何乐而不为。

姓名:王传斌(出生年月:1985524日),性别:男,民族:汉,

单位名:中税企业咨询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单位邮编:610095

籍贯:四川南充,学历:本科,职称:无,研究方向或主要从事什么工作:主要从事税务咨询、税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