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城市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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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城市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

刘顺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房保障局 云南昆明 650299

摘要: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议。同时,要完善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退出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在此基础上,对当地政府保障住房保障房建设的效果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等。

关键词:动态管理的法律制度;环节的动态监管;动态管理的绩效考核

一、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加强顶层设计,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1.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是由相应的立法予以规范的,它为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科学化与良性运转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证。对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有没有做到位,有没有落实好,是否科学公平,有没有公正的分配,提供了制度及法律依据;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保障房建设的各项制度都会影响到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效果。为此,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管理问题提供保证,从而确保了该系统的高效运转,为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此外,健全的立法还可以使政府的保障功能得到清晰的界定,保障了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保证了房屋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而提升了政府的可信度。

2.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是国家制定住房政策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它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阶段指标。在西方世界,包括我们国家的香港,都有住宅规划,住宅规划是指设定规划的前提条件,设定规划的指标,达到规划的效果;从而使各国、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政策得以实现。

(二)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体和保障对象的法律约束

1.管理主体: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住房分配不公,政府责任缺失,惩罚机制不健全,所以,我们需要针对政府违规行为,制订相应的对策。具体来说,应该把地方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效果的评价,纳入当地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唯有如此,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主体才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且,如果在发现公租房执行主体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或为自己或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时候,应当严厉惩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警告、纪律处分、开除公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保障对象:

在租赁用途上,公共租赁住房不能用作转租及其他用途。对公租房申请人进行骗租骗购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弄虚作假者的刑事责任。提高罚款、提高违规成本,加强相应的惩罚和威慑,申请人在申请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证实,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防止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而导致第二次违法。同时,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并对其保障房申请终身不予受理。

二、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各个环节的动态监管

(一)建立申报机制

建立个人申报体系,是准确区分社会各阶层、判断市民有没有资格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税收、社保、社会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例如: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填报条件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昆明安居网(www.kmajw.com)进行实名注册后,完成申请书的在线填报。申请人应当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毕业证书(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建立多元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众的监督功能,政府要积极地构建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使各种投诉和举报途径都能畅通,有关部门要密切地与社区工作者、公众、新闻媒体进行密切的合作。同时,政府要督促产权(运营)单位每年对的住宅进行质量检测,对出现质量下降情况较大的,责令产权(运营)单位限期进行维修。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维修,可以限制其出租,并且要对其进行罚款。

(三)完善公租房家庭的遴选机制和个人信用制度

通过遴选机制与个人信用制度,实现对保障性住房家庭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督,定期对其进行动态评价。要强化出租房屋竣工验收,并对其住宅及用途进行定期核实,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从税收、单位、银行以及社会公众三个方面对居民的收入进行监控。此外,还应与个人征信相联系,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或个体,要进行征信评价,征信的主体可以是银行;要充分利用银行的监督作用,通过建立个人收入和信用档案,审查、追踪、调查家庭和个人的收入变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与评价,为居民未来的信贷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三、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的绩效考核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主要以经济增长速度作为衡量干部绩效的重要指标,尽管我国也正在向现代型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但在住房保障问题上仍存在不足;但由于缺乏严谨的考核体系,致使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多为“外力推动”。《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将住房保障工作与当地政府绩效考核相结合,对政府职责、管理制度和经办组织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初步确立了政府的分级分类职责,并把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纳入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国家应加速推进对地方政府绩效的评估,并将其绩效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信息系统

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化建设,并构建国家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要覆盖公租房申请、审核和审批;在租赁期间,对租户的经济收入,住房状况,人员变动等细节进行详细的说明。将统计信息进行自动汇总和分析,能够将国家、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文件、法律法规和各种年度规划等信息,定期、及时地向公众披露。可建立在线申报系统,实行在线申报。可以申请,分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整个监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动态问题进行监测,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顺利运转。从动态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和监管的视角看,信息系统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分配的公平性;同时,也要加强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保障。能够及时了解承租人的收入变动情况,以便在经济条件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将其清退,并就退出公有租赁住房后的去向作出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

五、设立专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

建立由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审批登记等进行统筹协调,按照“市、区、街道”的三级管理方式运行,也就是由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由市级机关制定有关政策,发放补贴租金,筹集房源;负责区县相关工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工作,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配租工作。街道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住房租赁情况及租住人员情况。

六、结语

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需求、推动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使其在公共服务中的保障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进行了论述。从而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升住房保障的可持续性,提高社会分配的公平程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建议和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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