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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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在《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但并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物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更为了落实公益性和建设性建设用地征地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在法律上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从法学方法的角度来看,类型化存在着不周延、不完全的固有缺陷,